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12月2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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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原副市长“吃空饷”事件追踪 本刊舆论监督引发社会巨大反响,瑞安市委市政府迅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原副市长被辞退 全面清理“吃空饷”
记者 冯伟祥

  在编不在岗,拿钱不上班。瑞安市原副市长蒋良荣被判缓刑以来至今6年时间里,一直被保留公职,占着编制却忙着自己的私活,每月照样领取工资。12月18日,《浙江工人日报》星期特刊头版头条以《行贿当上副市长 东窗事发被降级  再受贿被判缓刑  不上班工资照领》为题作了独家披露,报道见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
    看到本刊报道后,瑞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迅速作出回应,提出了三条处理意见: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的监督;严格依法按规严肃处理;举一反三,全面清理。
    近日,本刊记者再次赴瑞安采访。当地有关部门表示,对蒋良荣作辞退处理。
    目前,有关处理工作正在进行之中。 

  一石激起千层浪
    本刊的报道见报后,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四大门户网站同时进行了转载,并作重点处理,凤凰网、大公网等新闻网站也纷纷转载。网络评论更是铺天盖地。
    省内外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也纷纷跟进报道、转载。
    对于报道披露的事实,许多网友感到离谱、荒唐和不可思议。
    一位广东网友提出质疑:“当初行贿案发,他居然不用坐牢,居然不用开除公职,居然只是从副市长贬为副局长而已。这是为什么?”杭州网友:“我们纳税人的钱竟然发给了罪犯。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江苏网友:“一个被法院判了刑的人,那就是罪犯,怎么还可以保留公职?”对此,一个自称搞纪检监察工作的湖北网友作了分析:“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主要原因是执纪执法不严,你好我好大家好,谁都不愿意得罪人。”
    不少网友认为,当地政府应该对蒋良荣“扫地出门”,如数追缴有关款项上交国库,同时应该继续问责,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给公众一个交代。

   当事人的说法
    报道见报后,蒋良荣主动打电话给本刊记者,对有关情况作出了解释。蒋良荣自称,他在被判刑后接到通知去领了一些钱,但后来就没有领取过工资,工资卡也不知道在哪里。
    蒋良荣告诉记者,自己确实是在外面搞房地产开发,他承认自己没有去上过班,“我根本不在乎这点工资。”
    显然,根据本刊记者的调查,蒋良荣在判刑以后至报道见报时,一直具有双重身份:公务员+商人(房地产老板)。关于这一点,记者在当地有关部门采访时,发现他们并不是不知情的。

    瑞安市委市府表示要严格依法按规严肃处理
    瑞安市委、市政府对本刊的舆论监督报道高度重视。12月20日上午,瑞安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朱荣女每亲自打电话向记者通报了有关情况。
    朱荣女每告诉记者,19日下午,市委专门召开书记办公会议,专题进行了研究,对本报的报道予以肯定,认为这是对瑞安工作的监督。
    据了解,12月19日下午,瑞安市委、市政府立即召开会议,就本报所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并迅速作出回应,提出了三条意见:一、要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的监督。责令市人事局、市交通局迅速核实,查明原因,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二、严格依法按规严肃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和查证事实,依法从快处理,该追缴清退的钱款要如数追缴清退,对蒋良荣本人该辞退的要辞退,该开除的要开除。三、举一反三,全面清理。由市纪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就全市在编不在岗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对蒋良荣予以辞退
    12月23日,记者来到瑞安市采访,瑞安市交通局副书记、副局长汪黎明是该局的新闻发言人。他表示:“欢迎媒体对我们进行监督,贵刊的报道客观、情况属实,实事求是。我们的工作确实出现纰漏。”
    他告诉记者:“当初人事局核定发放给蒋良荣每个月625元生活费,我们实际给他发了1044.55元,累计多发了3万余元钱。”
    在回答记者有关蒋良荣的上班问题时,汪黎明说:“蒋良荣的身份比较特殊,我们很难安排工作,如果安排具体工作,因为他是缓刑服刑人员,上门办事的群众肯定要议论的,这样做是不妥的;如果安排辅助性的工作,比如说打开水扫地什么的,他毕竟担任过副市长,我们不好意思的,面子上过不去。再说,这方面我们有物业管理在搞的,没有相应的岗位可以安排。后来,我们安排他在管理科。蒋良荣没有来上班过,偶尔来局几个领导的办公室串门东坐一下西坐一下。”
    记者问及蒋良荣这样是否是旷工还是长期离岗,汪黎明表示,这个都可以说。“在蒋良荣缓刑期间,我们的监管不到位,对他有所放松。他缓刑期满后,我们没有及时通报给有关部门。现在,我们要及时追缴多发的款项,同时,要吸取教训,加强工作纪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汪黎明表示。
    那么,625元每月生活费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对蒋良荣又将作出什么样的处理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来到瑞安市人事局。该局副局长陈兰霞告诉记者,报道见报后,局里进行调查核实,研究有关处理的法律法规依据,报市政府同意,对多发的生活费予以追缴,对蒋良荣本人予以辞退。
    该局公务员管理科科长吴时勇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单独为蒋良荣制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名册表,落款时间是2004年1月,注明是缓刑期间生活费,合计是625元,执行时间是2003年1月。他说,625元是蒋良荣判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执行依据是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其相应条款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
    据记者调查证实,有关部门既没有为受刑罚的蒋良荣安排临时工作,蒋良荣基本上也没有来交通局上班。那么,蒋良荣在缓刑执行期间是否属于“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这个60%该不该发?有人认为,根据蒋良荣的具体情况,如果发给他,就是属于“吃空饷”。
    据介绍,1999年11月9日,温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人事局制定了《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人员加强管理的规定》,其中第九条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和决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考验期间,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准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性活动。如不服从组织安排和决定、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特别是连续旷工15天及借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一律予以辞退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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