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0后”老总驾豪车 撞死2人被判缓刑》报道追踪 省高院院长作批示 宁波中院调查案情 慈溪法院回应质疑 记者 冯伟祥
慈溪市的一起交通事故,肇事车驾驶员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结果被判了缓刑。这个判决引发了质疑,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量刑畸轻,与省高院的规定相悖。11月5日,本报头版头条位置以《“80后”老总驾豪车
撞死2人被判缓刑》为题,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披露。
本刊的报道见报后,腾讯网、中国青年网等众多网站纷纷转载,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报道也引起了上级法院的重视。省高级法院齐奇院长专门作出批示。宁波市中级法院组成案件督察组来到慈溪法院了解案情,逐级将案件报告报给省高院齐奇院长。
那么,慈溪法院对俞江辉适用缓刑,量刑是否适当?是否与省高院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背道而驰呢?慈溪法院对此又有什么样的说法呢?
昨日,本刊记者来到慈溪法院。该院对此作出了情况说明。
据介绍,慈溪法院于8月10日立案受理被告人俞江辉交通肇事一案,于同月24日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8月27日,该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俞江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慈溪法院有关人士向记者解释了量刑理由与依据。
首先是被告人俞江辉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俞江辉肇事后逃逸,案发4个小时后,于当晚11时许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案发后被告人俞江辉悔罪表现较好。被告人俞江辉归案后悔意表现明显。6月17日,经慈溪市周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俞江辉一次性赔偿赔付了二被害人家属共90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情形;
另外,被害人方在事故中也有过错。案发时,被害人程时银、陈然分别驾驶、乘坐同一辆摩托车,但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事故发生后经群众报警,两人被随即赶到的交警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程时银、陈然均系颅脑外伤死亡。公安机关事故认定,“程时银、陈然驾驶、乘坐摩托车均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是加重自身伤害的次要原因。”
那么,对被告人俞江辉适用缓刑是否具有可行性?慈溪法院认为,被告人俞江辉犯交通肇事罪,系过失犯罪,对两个受害人亲属已作实额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其主、客观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被告人居住地当地政府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俞江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宁波宇辉电器有限公司,系该镇外贸重点(亿元)企业,2008年度在慈溪市销售龙虎榜排名94位,建议公安机关对俞江辉予以取保候审。该院在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况及社会影响后,认为对被告人俞江辉适用缓刑的帮教的条件比较充分。所以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俞江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今年8月21日,省高级法院向全省各级法院发出《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对于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慈溪法院表示,该院是9月1日收到省高院的《意见》。“由于该案宣判在我院收到省高院该《意见》之前,故不存在违反《意见》规定进行判处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