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9年11月6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2009年11月6日> 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政策和法律都规定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再延长,为什么这里不行?”
嵊州一耄耋老人三上公堂讨公道
记者 冯伟祥

  10月28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的法官们来到嵊州市谷来镇榆树村高脚峰(高峰)村一组(以下简称一组),就黄福全诉该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实地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当地老百姓情绪激动,期待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这是经省检察院抗诉后,省高院指令绍兴中院再审的案件。

  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后继续管理经营
    黄福全今年82岁。早在1983年10月20日,他与一组签订了《山林承包合同》,约定承包期为20年,至2003年10月20日止。合同到期后一组没有对山林进行重新发包或作出相应的调整,黄福全继续管理经营原山林,并投入了不少人力、物力。
    2002年8月29日,国家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于次年3月1日起施行“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的规定,让村民吃下了“定心丸”。
    与黄福全一样,承包期到期后,村民们仍一直在原承包林地辛勤劳作。不少村民认为,这是事实上延长承包期限。

  当地干部强行重分山林 耄耋老人两度维权遭挫
    但2005年,当地村干部以“调整”为名,强行重分山林,引起一部分村民的强烈不满,并引发了一连串纠纷。
    黄福全把诉状递到嵊州市法院,诉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而原、被告原山林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短于法律规定的期限,系违法调整承包土地,应延长承包期限。且所谓的“调整方案”违反法定程序,请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山林承包合同再延长30年,即承包至2033年10月20日。
    嵊州市法院经过审理,驳回黄福全的诉讼请求。黄福全不服,提出上诉。绍兴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省检抗诉,省高院指令中院再审 争议焦点:是否经过法定程序?
    黄福全仍然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5月22日,省检察院作出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省高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予以再审纠正。
    8月18日,省高院依法作出裁定书,指令绍兴中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10月14日,绍兴中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调查中,一组当初调整发包的程序是否违法成为一个主要争议焦点。
    黄福全的代理人一如此前的说法,坚称程序违法。这个观点得到了检察机关的支持。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必须依次经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小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公开组织实施、签订承包合同等法定程序,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省检察院认为,本案中,一组所进行的土地承包“调整”实际为合同到期后重新确定承包方案,应当适用上述规定。
    而目前无任何证据证明一组曾经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小组公布承包调整方案、公开组织实施调整方案,调整后又至今一直未能签订新的山地承包合同。因此,应当认定作为组织确定承包方案的一组未能证明其所作“调整”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

  从政策到立法 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当再延长
    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多次出台有关政策,强调土地承包再延长30年不变。《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关于土地承包期限问题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省检察院在抗诉书中引用了大量有关政策和法律条文后表示,不能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简单等同于一般民事合同,认为合同期满即解除,而一般应当采取延长承包期限的做法,不能收回进行重新发包或随意调整。
    据了解,在我省农村,原山林承包合同2003年到期后,绝大多数村均实行延长承包期限。一组对山林承包进行了所谓的“调整”,却至今一直未能签订新的承包合同,未制作颁发新的“承包证”。山林承包问题影响着稳定和睦,村民间纠纷不断,经常发生互砍林木问题,时有吵架斗殴事件发生。
    近日,黄福全向绍兴中院提交了一份由34个户主签名、盖手印的材料,坚决支持黄福全的维权行为。


    
   © 浙江工人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或复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