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3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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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候选人在公示最后一天“出事”了
洞头规划局原局长黄正荣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房开公司买房被认定受贿,一审判刑十年半
记者 冯伟祥 通讯员 瓯法 瓯检

  原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局长黄正荣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仕途看好,被组织部门拟提任为副县长,心里美滋滋的他在公示的最后一天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据查,现年41岁的黄正荣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地产公司等其他企业或个人谋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后转手出售,从中收取差价款65万余元,加上收受其他企业和个人的银联卡、现金等财物,受贿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近日,温州市瓯海区法院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后,对该案进行了宣判,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当庭判处黄正荣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并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经查,2002年至2005年,黄正荣利用担任洞头县规划建设局局长、洞头县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洞头县会议中心暨行政中心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温州市和洞头县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工程建设单位及个人,在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审批和地块经济技术指标的调整、工程余款的结算、产品资质的评审及推广应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黄正荣不忘从中捞取好处。2003年5月,黄正荣向温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索要其开发的店面。该店面市场价约为每平方米5000余元,黄正荣仅以每平方米4000元的价格预定了5间店面。一个多月后,黄正荣又将其中部分店面转手出售牟利,从中收取差价款65万余元。另外,他还收受烟、酒、好又多超市银联卡、现金等财物,用个人消费发票到某房地产公司报销,法院认定的8节犯罪事实中,黄正荣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5万余元。
    庭审中,黄正荣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购房获利和收受他人财物这一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低价购房的市场价认定标准和收受他人财物的性质有不同意见。去年12月27日,由于黄正荣的两名辩护人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和调取新证据,合议庭遂决定对该案进行延期审理。
    据悉,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受贿案,属于新类型犯罪案件。去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黄正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等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因黄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时,主动坦白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法院依法给予从轻判决。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06年底,这位将被组织部门拟提任为副县长候选人的局长,在公示的最后一天被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一年前,其在规划建设局局长任上时在廉政网上公布的廉政承诺书,还信誓旦旦“要谨慎用权”,“要自我约束,率先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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