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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匹克标志岂能擅用 金华一公司擅自发布涉奥广告遭处罚引发行政诉讼,一审败诉 记者 冯伟祥 通讯员 方明、李良军
第29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开幕在即,奥林匹克标志吸引了许许多多人的眼球,从中看到商机纯属正常。不过,有人却钻空子。
近日,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就一起广告公司因使用奥运标志从事经营活动被罚引发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广告公司要求撤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份,金华市巴士广告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第29届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授权许可的情形下,在金华市区人民东路电大公交车停靠站等候车亭多块广告牌上喷涂带有奥林匹克会徽标记的内容。左边广告内容为:“为祖国争光,为奥运添彩”,中间位置为第29届北京奥运会会徽标记,下方落款为公司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相连的右边广告牌内容为“巴士广告,助客户成功,促自己成长”,“候车亭广告”及图案、“公交车广告”及图案,下方落款同为该公司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等。
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婺城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了上述情况后即开展调查。该分局认为:金华市巴士广告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将“奥运”、“第29届北京奥运会会徽图案”等奥运标志使用在广告上,并将自己的企业名称、地址、电话联系在一起,且与宣传自己企业的商业广告排列一起,客观上已造成可能使人产生认为广告公司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联想,应当认为其具有潜在的商业目的。
在广告公司行使了陈述申辩权后,4月1日,婺城工商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广告公司作出处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
广告公司对该行政处罚不服,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工商分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果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非商业目的,必须明显区别于商业行为,并不得与商业广告相邻使用。原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广告位上发布的带有奥运标志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从表面上看,原告的上述行为是为奥运做公益宣传,但在广告下方却标明了原告企业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相邻广告载明了原告企业经营服务内容及商业信息。原告在宣传奥运的同时,潜在商业目的明显。在商业广告中擅自使用奥运名称和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标记的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侵权行为,理应受到行政处罚。
昨天,记者从婺城区法院获悉,广告公司对法院这一判决不服,已经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