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7月30日> 政策法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劳动定额不能随意调整
马锦生
    王某是一家私营绣花厂工人,该厂执行的是计件工作制。刚开始每位工人每天仅需完成绣花半成品400件的任务,工作时间8小时。后来因产品供不应求,厂方进行所谓“劳动定额调整”,将计件额增加至600件,这样一来,工人每天被迫要工作近12个小时。
    上述随意调整工人劳动定额的做法,在一些私营企业中比较普遍,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根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在工时制度上,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也叫计件工作日,是指劳动者以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计算报酬标准的工作时间制度。计件工作日有合理的劳动定额和报酬标准,超过了劳动定额标准,就是延长了工作时间。可见,劳动定额的“确定”,必须符合“该定额按现有技术水平能够在8小时内完成计件劳动定额”,则该定额被认为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劳动法精神的合法定额。反之,就被视为违法定额。
    王某所在的某私营绣花厂调整后的“劳动定额”,按该厂现有的技术水平并无法在8小时内完成,而是需要工人在8小时外再工作近4个小时,显然这种“劳动定额”是不受劳动法保护的违法定额。根据上述情况,王某及其他工人可以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绣花厂对超时部分按加班计算,加班费按150%的标准支付。同时积极与厂方协商取消该不合理的劳动定额,协商不成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浙江工人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或复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