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不徇私情 王学平
某地一位派出所的女所长少时困顿,在他人的帮助下读完大学。工作后立志助学,以微薄收入救助四个贫困孩子。一个孩子考上大学后,她被学费难住了,只好借了4000元钱让这孩子上大学。这件事对她冲击很大。于是,她便利用手中权力索贿助学,最终被送进监狱。虽然她被称为“黑心所长”,但在那几个穷孩子眼里,她是“好妈妈”,是一个“最值得敬佩的好人”。也就是说,一个贪官,在周围人眼里,有可能仍然是个“好人”。贪污受贿,违法乱纪,似乎并不影响人们对其的评价。
实际上,这里的是非是非常明显的,不用过多理论。那么,为什么那几个孩子认为一个贪官是好人呢?其主要原因在于,评价主体是以自己的利益去看待腐败分子的。他们之所以认为她是“好人”,是因为他们以是否对自己有恩来衡量,而没有想她给他们的那些钱来源非法。有的腐败分子落马后,他的家人认为自己的亲人绝对不是那种道德败坏的人,相反,还有可能认为他的腐败行为是对家庭的“奉献”。此外,他的朋友、同学、上级、下级等,也会根据与之交往的情况,以各种角度评论他:“其实那人很讲义气!”、“那人很平易近人!”等等。这些也都是以是否直接或间接对自己有好处而作出的判断。
相对于全社会的舆论来说,这些背离正常道德标准的评判所占比例很小;但其危害性却不可小觑。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来自这个“小社会”的评价就是他的道德氛围。多数人往往不在乎与自己无关的陌生人对自己如何评价,却在乎自己亲朋好友的议论。这种不正确的评价,在其想以权谋私的时候,是一种鼓励;在其被查处后,则成为一种理解、支持甚至声援,从而减轻了腐败分子的自责,甚至使之“无怨无悔”。
贪官在某个地方、某些时期也许为人民做过一些好事,但评判其功过罪错时只能以法律为准绳。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要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道德观,要学法知法,对待腐败分子,必须从个人恩惠的小圈子里跳出来,把道德评判的标准放在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中,保持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