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7月30日> 政策法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你问我答
俞翔

  发生劳动争议 可以申请调解
  舟山读者小邓来电:我于今年2月应聘到一家食品加工厂工作。最近,因加班工资的发放问题,我与企业老总发生争执。有人指点我,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我还想在企业里继续干下去,请问,能否通过比较“和缓”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协商?
    解答:你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与企业进行协商。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向三类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这三类调解组织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未签劳动合同 可以要求补偿
    杭州读者老钱来电:2002年2月1日,我应聘到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工作,企业与我签订了自2002年2月1日起至2005年1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企业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但我仍在原岗位上工作,企业也一直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现企业因为经营不善,提出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可以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解答:企业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及时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但你仍在仍在企业原岗位工作,可以视为双方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企业提出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说明企业还是认可与你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找人顶替上班 可以视作旷工
    丽水读者大毛来电:我在居住地的村办企业上班,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最近有几天,因家中有事我没有去上班。因为我从事的是打扫卫生之类的勤杂工作,比较简单,所以我在未征得企业同意的前提下,委托一位朋友替代我去上班。企业老板发现了这一情况后,不仅训斥了我一顿,还说我没有去上班的这几天,要按旷工处理。请问,我的做法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企业老板的说法有道理吗?
    解答: 企业老板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做到切实履行。
    劳动关系是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社会关系,劳动合同是特定主体间的契约形式。企业之所以选择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你具备企业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劳动关系确立后,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义务,不可以将自己的劳动义务通过授权委托的形式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所谓旷工,是指劳动者未依照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勤或未亲自履行劳动义务,因此,你没有上班的这几天,企业可以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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