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3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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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交付的房屋与广告宣传上的说明和允诺不符
德清28位购房户维权官司获赔偿
记者史隽 通讯员马秀松、徐艳
    本报讯  记者史隽 通讯员马秀松、徐艳报道  建成后的小区面貌与先前的广告宣传大相径庭,德清的严先生同其他27位购房户一起将房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湖州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购房户房屋价款的10%和汽车库价款的20%。
    2005年,德清某房产公司进行小区开发,预售前进行广告宣传(包括楼书),并采用实物模型等资料进行现场说明,令严先生等一些消费者对该公司关于房屋及其相关设施作出的说明和允诺十分满意。
    2006年,严先生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汽车库使用权转让协议),房款总价335302元。2007年5月31日,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最后交房期,向严先生发出书面通知。严先生前往小区查看,准备验收并接收房屋,可是让他失望的是:小区面貌与广告宣传大相径庭,根本没有健身、娱乐、休闲广场等必要设施,小区规划、设计作了不少变更。2007年6月29日,28位购房户将该房产公司告上了德清法院。
    德清法院经审理查明:至合同约定交付日止,经比对小区实际状况与售楼书记载,差异在于——楼书载明绿化率约为40%,实际为35.39%;拼接入小区外其他四户住宅;少建造三幢楼,小区景观性、功能性设施未完善;汽车库设高度为2.18米,未达到建设部《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室内最小净高2.20米的行业标准。
    德清法院认为,小区景观、小区内道路、绿化面积属于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基础设施,房地产开发商发布的售楼书、楼盘模型或其他宣传材料已清楚表明的,应视为对商品房环境质量详尽具体的说明和允诺,违反该内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有关法规,法院判令房产公司赔偿购房户房屋价款的10%和汽车库价款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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