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2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7月29日> 工论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执法者请自重
  宁莎鸥

  据媒体报道,因单位职工要向上级部门反映单位存在的诸多问题,从事打印工作的女职工,打印了一份由全体职工联名写给县委、县政府的信,未曾想却被公安机关拘留。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原来未经领导许可,“擅自”打印资料也是违法的,因此而被行政拘留,其无厘头程度堪比周星驰的某些电影情节。
  上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打印资料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既是法律界定的自由,本应不受约束,又何来“擅自”一说。而且从新闻中看,采用书面资料是领导的建议,由此,“未经领导同意,擅自打印职工上访材料”的罪名更无从说起。虽然公安机关有关领导解释拘留该职工还有其他细节,只是没有书写在处罚决定书上。但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处罚依据和事实都应是公开的,不存在其他隐瞒原因。在信息公开条例已深入人心的今天,又有何事不可言明?
  公安机关先是以“莫须有”的罪名拘留了上访职工,后又对解释中提到的“其他细节”讳莫如深。颇有些“群众理解要执行,群众不理解也要执行”的意思。因打印材料而拘留上访职工,恐怕绕不过正义性和合法性的追问。
  政府行为,即使师出有名,也须耐心解释,以免让群众产生误解;倘若师出无名,仍一意孤行,则更伤民意民心。西谚有云:“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抵得上十次犯罪”,窃以为,“擅自打印上访材料”之类乌龙,公安机关还是少发明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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