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7月28日> 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受雇无照经营的业主
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时遇麻烦
懂法,维权才能不尴尬
叶长杉
  本报讯 叶长杉报道 民工受雇无照经营、无资质施工或其他无合法身份的业主,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但受雇者要当心,因为一旦在劳动中发生伤害事故,将不能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获得解决。
  张仁军,四川省巴中市渔溪镇桂花村人,2006年1月27日受雇于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的卢启官,从事不锈钢叶轮加工。卢启官经营的加工场未经工商登记。双方约定月工资为1500元。2007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张仁军在加工操作时,因机器故障,车床失控,压伤了手指,经送当地医院治疗后手指构成了残疾。2008年5月26日,张仁军向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该局当日就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理由是其雇主卢启官无照经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08年6月5日,经张仁军申请,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张仁军的伤残作出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2008年6月12日,张仁军向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卢启官支付他工伤待遇共计2万多元,温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卢启官无照经营,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无奈之下,张仁军只得于2008年6月13日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卢启官支付他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21005元,减掉卢启官已支付的8200元医疗费等,尚需12805元。
  2008年7月15日开庭前,经双方同意,法官进行了庭前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不计已付的8200元,卢启官再一次性赔偿给张仁军残疾赔偿金共计5000元,该款在2008年7月25日前支付。
  受伤害的民工虽然最终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诉讼往往是无奈之举,也无法及时维权,所以,此案警示民工朋友们,最好去具有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务工,才能依法及时地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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