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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与前夫一家
共建的房屋还有份吗? 记者季慧兰 通讯员陈霏
记者季慧兰 通讯员陈霏报道 何大琴是一位四川女子,15年前,她与陆国良相识并生子结婚,婚后与陆国良的父母亲同住一屋。15年后,何大琴与陆国良离婚了。那么,何大琴与前夫一家共建的房屋,她还有份吗? “这房屋是我一手造起来的,我儿子和媳妇没有拿出钱来造房子,他们没有共同财产,甚至他们的小孩子也是我们养大的。”昔日的公公铁板钉钉地说。 “房子是我老头子造的。造房子的钱是我们借来的。离婚是她提出来的,我们没有赶走她!”面对前来分家产的何大琴,昔日的婆婆更是一口回绝。 何大琴只得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获得自己应分的家产。何大琴诉说,她是1993年与陆国良相识后同居,1994年8月生育一子,1999年6月25日俩人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8月何大琴的户口从四川迁入陆国良家中。 婚后,何大琴住进了丈夫家,与公公婆婆共同生活。2005年4月,他们将二间旧平房加盖一层。2006年5月,他们一家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建造了三间门面的四楼新房,8月竣工,家庭成员5人全部搬入新房居住。2007年12月26日,何大琴与前夫协议离婚,离婚时因所建房屋为家庭共同财产,约定另行处理。 “造房子时我虽没有拿出钱来,但是家里开销是我付的。再说,建房款的主要来源是老房屋的拆迁补偿款139554元及每人13000元的征地补偿款,所以新房子也是有我一份的。”为证明自己的理由,何大琴出示了相关证据。 他们的新房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三新村环西小区355号,是6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共三间门面四层房屋,评估价为底层65440元、二层64510元、三层67584元、四层5919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何大琴与陆国良原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建造了房屋。该房系政府为解决劳力安置安排的,应确认为家庭五人的共有财产,但还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本案诉争的房屋系老房屋拆迁移建,建设房屋的主要款项来源于老房屋的拆迁补偿及征地补偿,而老房屋系婚前所建,何大琴并无份额,故应认定陆国良对该房屋的贡献较大。因本案诉争的房屋结构只有一个楼梯上下,本着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后,楼梯间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对方便利,即允许对方使用楼梯。据此,桐乡市法院判决楼房第四层归何大琴所有,其余房屋归家中其他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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