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7月28日> 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懂法,维权才能不尴尬
受伤多年才起诉 超过时效难获赔
法官提示:请求法律保护一定不要超过时效
通讯员赵荔、吕建党 记者冯伟祥
    本报讯  通讯员赵荔、吕建党  记者冯伟祥报道  五年前,颜某在一次工作中被飞出的铁屑刺伤右眼,导致右眼失明。五年后,他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8万元。法院将作出什么判决?颜某的权益能否受到法律保护?
    颜某自2002年10月开始受雇于永康市某门业公司,从事模具及机器维修工作。2003年7月28日下午,颜某在修理冲床模具时,不幸被飞出的铁屑刺伤右眼。颜某受伤后,先后被送到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永康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及门诊治疗。经诊断右眼失明,构成七级残疾。治疗费用共计43000余元,已由门业公司支付。
    2006年6月27日,颜某以工伤造成终身残疾为由向永康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于原告颜某提供的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以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2007年12月14日,颜某向永康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门业公司向其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人民币8万元。
    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承办法官认为,要确定诉讼时效,首先要明确医疗终结的时间。经委托鉴定,原告受伤后,经治疗,于2004年11月5日伤势已趋于相对稳定,医疗终结。
    永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颜某在上班工作过程中受伤致残,本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原告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而原告于2004年11月5日医疗终结后,拖延至2006年6月27日才申请仲裁,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请求法律进行保护的权利。故对原告颜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颜某的遭遇值得同情,可由于他不懂法,没有依法及时主张权利,导致好端端的权利被“过期作废”,令人遗憾。这个案子也是劳动者值得吸取的一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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