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库究竟该归谁 业主和开发商都想用《物权法》维权 记者方潇钦 通讯员尚法
本报讯 记者方潇钦 通讯员尚法报道 如今,停车难已经成了城市业主们头疼的问题,小区内的停车位自然变成了大家争抢的“香饽饽”。日前,在杭州上城区法院,杭州美政花苑第17幢的业主与开发商及相关人员就车库问题而对簿公堂。 业主不能使用底层车库 在法庭现场,杭州美政花苑第17幢的业主基本上都来了,他们坐在法庭下面认真地听着代理律师与对方律师的辩论。 一位姓陈的业主告诉记者,今年7月份的时候,他们发现了自己这栋楼架空层的车库被一位叫陈祥明的人擅自占有了5间,于是业主们与陈祥明交涉并要求其腾退车库,但是他以该车库属于自己购买为由予以拒绝。之后经业主们调查得知,陈祥明实际占用的车库总共有5间,他是在2002年10月从刘天生那里转让来的,而刘天生则是在2000年10月从浙江信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处购买的。 陈先生说,现在业主们的停车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时候只能停到小区外面,存在安全隐患。自从杭州实行停车新政以后,车子就更不能随便停放了。现在大家看着自己楼下的车库被其他人占用着,心里很不是滋味儿。 业主:车库应该属于公建设施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就车库是否属于公建设施和信安房地产公司有无权利将车库转让给他人展开了辩论。 业主们认为,车库本身没有独立的产权证,就应该是小区的配套设施。一位姓韩的先生说,他们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并未取得车库的产权登记证书,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刘天生也拿不出证据,所以该转让行为系违法行为,所以刘天生将车库使用权转让给陈祥明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业主们一致认为,本案涉及的架空层车库隶属于整个小区,是个附属建筑物,不可能取得独立产权。房地产公司将房屋出卖给业主后,车库的权利应该随之转让。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投资者应该是小区的所有业主,所以作为真正投资者的业主才是享有车库的权利人。 被告:5间车库不属于业主 房地产公司给出了一份重要证据,就是一份列有详细公建配套的附表。附表上写明了公建配套的项目、处数、建筑面积及备注,但惟独没有注明机动车库这一项。为此答辩律师认为,既然公建配套没有将机动车车库列在其中,所以架空层车库应该属于房地产公司,根据《物权法》第74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定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房地产公司有权予以买卖及租用。 承办这个案子的周庭长说:“近来,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而《物权法》的实施也让业主和开发商有了更多为自己说话的机会。” 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有职业律师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就是很好的例子。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