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28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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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组织民工工资发放行为没错
丽水一企业要求依法确认劳保局发放民工工资的行政行为违法,被驳回起诉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张庆华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张庆华报道 劳保局组织发放民工工资,结果遭到了当地一家企业的起诉。7月21日,丽水市莲都区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丽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的起诉。
  23名民工为工资投诉企业,劳保局出面维权
  丽水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系源头岭至小岭根公路的项目承包人。2008年1月3日,付承进等23名民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保局)投诉这家公司,要求支付民工工资。1月30日,劳保局依法向市政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该公司于2008年2月4日前支付投诉的款项。对此,市政公司并未提起任何异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2月2日,劳保局函告市政公司,要求按照投诉将53290元款项汇入该局指定账户。
  市政公司接到函后,亦未提起异议,于2月3日将工资余款全额汇入劳保局指定账户。劳保局认为,公司的行为即是对该局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认同,以及表明其完全同意由该局代为发放。
  2月5日上午,劳保局将工资款项发放给投诉民工。
  据市政公司称,当时公司要求自行发放,便于核对民工身份以及工资数额,但遭到劳保局拒绝。事后,劳保局拒绝提供款项的发放清单。
  对此,劳保局则称是与该公司的指派人员一起将工资款项发放的,并根据实际发放情况再次函告了公司,还将多余的500元退还公司,这由公司出具的收款凭证为证。
  企业状告劳保局,要求确认强制发放民工工资的行政行为违法
  2月5日上午发完工资后,劳保局收到了市政公司源头岭至小岭根公路项目部寄来的一封复函,对要求发放的工资提出异议。市政公司认为,劳保局于1月3日受理投诉之日起至1月30日作出指令书,其间从未进行任何调查核实,也未询问公司并给公司申辩和提供证据的任何机会。之后又私自开设私人账户,违法收取公司款项。在未经调查核实的情况下暗箱操作,强行发放公司款项,且拒绝提供发放清单。
  5月4日,市政公司一纸行政起诉状递到丽水市莲都区法院,把劳保局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发放民工工资的行政行为违法。
  劳保局答辩认为,该局的行为是一个劳动保障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性,函告行为是否现实取决于市政公司的同意,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对限期整改的决定有异议的,完全可以不予整改,或者公司不同意该局代为发放并由自己进行发放,并不会带来任何法律责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这样的指导性行为是不可诉的。市政公司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劳保局的民工工资发放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具有可诉性
  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工工资发放行为是否具有强制性,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审理,法院认为,将被告的民工工资发放行为定义为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足,被告的工资发放行为应归属于取得了原告认可及配合的行政指导行为,该行为不具有强制性,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法裁定驳回原告市政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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