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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证据意识是维权关键
索赔9万为何只获补偿7000元 本报讯 通讯员祝文权 记者冯伟祥报道
家住余姚城区的宋女士于2004年在余姚某小区购入住房一套,并花了3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于2007年初搬入新房,本想舒舒服服地住新房子,想不到当年9月台风“韦帕”来袭,大量的降雨导致房屋进水,房间地板和装饰物受损。为此,宋女士认为家中进水的原因是大量雨水不能通过自己家顶楼的排水管道正常排放,小区的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于不久前向法院起诉上述两单位,要求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94733元,两被告则认为宋女士诉称不符合事实,不同意承担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宋女士无法提供关键证据,导致了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宋女士和两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两被告一次性补偿宋女士共计7000元。
宋女士提出索赔9万余元,为何最后只获补偿7000元?审理此案的叶法官对此解释道,宋女士这起案件对我们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宋女士维权遇到困难,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巩固好第一手资料和证据。如果当时宋女士在发现顶楼的房间大量进水后,第一时间保护好现场,拍下实景图片,或请物业公司的人来一起固定证据,就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了。而且,在法庭质证时,宋女士又选取自己的亲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在举证程序上存在纰漏,让人感觉证据不足。“证据意识缺乏让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维权的成功率大大下降,余姚法院审理的消费维权案件中近六成以原告败诉告终,其绝大多数原因就是证据不足。”叶法官指出了消费者维权困难的要害,“如果宋女士当时有比较强的证据意识,那么维权就会顺利得多。”
法官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今后碰到此类消费维权案件,无论是和商家或服务单位进行交涉,还是通过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或者向法院起诉进行索赔,不管通过哪一个渠道来处理纠纷,如果消费者多一份证据意识,都会使自己处于有利地位,就能维护自己的应得利益。
这箱假茅台是谁卖出的 本报讯 魏冠红、吴春友报道
如今购买香烟的时候,不少店家都会在销售的卷烟盒子上做上记号,以表明此烟是从自己这里卖出去的,一方面给消费者维权证据,另一方面也能防止有不良企图的人掉包敲诈。且不说这种做法是否值得提倡,但是至少对名酒销售具有借鉴意义,因为下面发生的事情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近日,杭州萧山商业城工商所接到萧山某宾馆工作人员投诉,称其于2008年4月18日在萧山商业城某食品公司购买了一箱53度贵州茅台酒(1×12瓶×500ml)用于宾馆棋牌室销售。当天晚上,棋牌室消费者反映此酒涉嫌假冒。此后,宾馆方和食品公司方进行了交涉,但由于对赔偿问题意见不一达不成协议。6月,买方即宾馆方到萧山商业城工商所投诉要求调解,经该所委托鉴定后发现,这箱茅台酒确属假冒,但在随后的调查中,卖方并不承认这箱茅台酒是其销售出去的,并指出买方完全有可能把茅台酒掉包然后敲竹杠,因为当初虽然开了销售凭证但是凭证上并没有注明批号。而买方却一口咬定这箱酒就是从这家公司买的。双方僵持不下,直到近日,在工商所的调解下,卖方称“愿意出于人道主义”退还买方购货款6120元。
此次纠纷的焦点主要围绕这箱酒是否确系卖方销售,由于双方证据不足很难下结论。因此,为避免出现类似情况,工商人员建议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后在购买价格较贵的名酒时,应在销售凭证上注明生产批号,以备日后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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