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2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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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出事
法院一审判车主担责
记者 史隽 通讯员 潘子菁
    本报讯  记者史隽 通讯员潘子菁报道  原本出于好意,允许朋友搭顺风车回家,途中却遭遇车祸导致朋友多处骨折,自己也因此成为被告遭遇索赔。谈起这起事故,张林(化名)一脸的无奈,日前,海宁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林方承担60%赔偿责任。
    2006年9月13日晚,原告施某乘坐由被告张林驾驶的其父的别克轿车,从杭州回海宁。当行驶至海宁长安盐仓村,车子突然撞到路边行道树上,造成施某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右桡骨、右股骨及上下颌多处骨折。经浙江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抢救和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12225元,经鉴定,原告属十级伤残。
    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林负全部责任。事后,张林父子赔付施某医疗费59000元。但是施某认为,张林父子还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126263.93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闹上了法庭。
    庭审中,双方针对张林无偿让施某搭乘的行为是否属于“好意同乘”展开激烈的辩论。另被告又提出原告在搭乘时自己存在重大过失,首先没有系安全带,其次是原告没有坐在座位上而仰靠在其男友腿上,原告对扩大事故损害存有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张林驾驶其父所有的机动车,给原告无偿搭乘,符合“好意同乘”的特征,实际已形成了好意同乘关系,在法律上就负有安全运送的法定义务。
    此次事故虽属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运行人并未向同乘人收取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行为,应相应地适当减轻承运方的赔偿责任。被告方在该事故中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妥,共计101450元。由于被告已支付原告59000元,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施某各项损失共计45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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