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惯例尚需硬招破 孙根荣
据《浙江工人日报》报道,近日,温州市民叶茂良在农行温州新乔支行向李某的账户存入2元钱,被收10元手续费。叶茂良索要发票,但遭到银行工作人员拒绝。次日,叶茂良向温州地税局实名举报新乔支行不肯开发票之事,要求地税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责令新乔支行开出发票,并对该行做出相应的处罚。
据悉,叶茂良举报银行不开发票,已不是第一次。今年3月19日叶茂良就已经举报过建行温州某支行,而且叶茂良获得成功:相关银行给他补开了储蓄卡年费服务费发票。在我看来,这一次叶茂良也完全有可能获得成功,因为如今毕竟已经是依法治国的时代了,任何有悖法律法规的“惯例”都将在依法维权的“硬招”面前败下阵来。
显然,叶茂良的成功并没有什么奥秘,全在于一个“硬”字。但说到使“硬”,多数人做不到。有的人但求平安无事,惟恐引“火”烧身,向银行拿不到发票,便不了了之;有的人则以为银行“逃不逃税”与己无关,见银行不开发票,也就不再追究,更不要说去税务局举报了。其实,这种胆小怕事、麻木不仁的态度,不仅会使国家利益受损,而且也会使侵害客户的这一“惯例”延续下去。因此说,不论从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从维护客户权益的角度,客户在要不到银行必须开的发票后,都应当像叶茂良那样使出“硬招”——向有关税务局举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国家利益。
当然,“硬招”的使出也要讲究“硬”的合法性。要“硬”得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不能在法律法规框架之外“硬”,更不能采取违法甚至犯法的手段“硬”起来。如同叶茂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有理有据地与银行的不良“惯例”展开硬碰硬的抗争。我想,只要客户的“硬招”功夫到家,银行侵害客户权益的“惯例”何愁不能破除!言而广之,对其他行业中存在的肆意侵害消费者权益与国家利益的种种“惯例”,也是这个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