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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费”未交足 啤酒货款遭拒付 平阳法院一审认定约定进场费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记者史隽 通讯员方忠哨
本报讯 记者史隽 通讯员方忠哨报道
啤酒代理商支付一定费用给酒店经营者,以获得专场销售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酒水进场费”。平阳的薛勇海为拓展其啤酒生意,与平阳东茂酒家的徐益茹合作,结果对方以未足额支付“酒水进场费”而拒绝支付货款。为此,薛勇海将徐益茹告上法庭。日前,平阳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薛勇海诉称,他与经营平阳东茂酒家的徐益茹,在2006年2月至2007年2月间持续发生酒水供销关系,2007年2月,该供销关系终止,经结算,徐益茹欠他货款合计1.259万元,并有欠条为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货款。 被告徐益茹则辩称,双方约定薛勇海到平阳东茂酒家专场销售其代理的啤酒,须支付酒水进场费,支付的方式为:“签订协议付叁万,销售完成80%再付贰万,完成全部销售量付叁万。”但薛勇海亦未依照促销协议支付酒水进场费,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主张原告应支付酒水进场费,其提供的啤酒专场促销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属商业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不予确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总计125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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