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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一次庭 要收八万五》报道追踪 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表示:将建议上级局予以行政处罚 记者 冯伟祥
明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明确规定婚姻案件不得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杭州一名女律师偏偏视之不见,在为绍兴一名女同胞朱芳(化名)代理一起离婚案时搞风险代理收费。7月3日,本报在第1版以《出了一次庭
要收八万五》为题,对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静律师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了披露,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报道见报后,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领导十分重视。该局局长亲自打电话约见了本报记者,进一步了解情况。这位局长表示,他们已经开会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对王文静律师予以行政处罚,不过因为没有处罚权,该局将建议杭州市司法局对王文静律师作出处罚。她还表示,将以这一事件为典型,近期在全区律师队伍中开展整顿活动。
至于朱芳已支付的25000元,记者从拱墅区司法局提供的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发票(复印件)注意到,上面载明开票日期是2008年5月26日,距王文静律师3月6日收取朱芳“基本代理费”2万元长达80天。发票显示,2万元代理费分成9000元、9000元、2000元三笔。如此“化整为零”不知何故,让人费解。
2008年3月15日,朱芳根据王文静的要求,按照其提供的户名为王文静的农业银行卡号,把5000元钱打到卡里。
关于这两笔费用,朱芳至今没有收到过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任何发票。
一些法律工作者认为“基本代理费”2万元过高,还对王文静律师另外收取当事人朱芳的5000元钱感到惊讶,认为即使要预收调查取证所需支出的费用,按有关规定应当向朱芳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而且应该由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律师事务所在办结委托事项后,应当及时与委托人朱芳结算预收的费用,向朱芳提交费用使用清单和开支的有效凭证,由朱芳审核确认。据记者了解,王文静律师没有这样做。
昨天,记者与杭州市拱墅区司法局法律服务工作科杨科长取得了联系。他说,近日他与分管副局长专门去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进行了调查,认为王文静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现正在抓紧起草材料,将报给杭州市司法局建议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杨科长透露,不久将在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上通报这一事件,并要求辖区10个律师事务所开展自查活动。
另据悉,报道见报后,王文静向拱墅区司法局提交了一份材料,作出了自我检讨,并承认自己的行为不好,表示对由此给司法行政机关带来的一些麻烦非常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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