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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做兼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文汇

高晓建 画
案例回放:
小陆是一名准备明年考研的应届毕业生,因此毕业后没有找工作,而是待业在家。为了维持生计,他暂时选择做份兼职。通过一家知名的招聘网站,小陆找到一份出版社兼职校对的工作,在家即可自由开展,主要校对当下流行的教辅读物,约定按成果计费。可自今年7月交上第一份成果至今,小陆一分钱的报酬都没有收到。而在此期间,出版社也从招聘网站上消失了。小陆致电询问,出版社也总是一味推托。随着时间的流逝,这种托词越来越难以让小陆信服。他想,自己该如何拿回应得的报酬呢?
专家解析:
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苗其巍认为,小陆遇见的问题正好涉及当下的一个热点:他与出版社之间到底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而要讨回被拖欠的报酬正与这个热点息息相关。
有些人可能不以为然,小陆又没去出版社上班,而且又是兼职,怎么可能是劳动关系?如果是这样,那如何解释现在颇为流行的SOHO工作方式,难道这些精英们都是劳务工吗?此外,小陆是待业人员,本身就无所谓兼职不兼职,即无本职又何来兼职呢?随便凭兼职或在家的工作方式认定非劳动关系是不妥的。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现在非常普遍的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都是。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如新房装修请邻居帮忙刷墙,给点劳务费等。
实践中,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界限在大多数人眼里非常模糊。举例而言,A公司需要换大桶饮用水,但公司里没有强劳力可以使用,于是行政部经理去楼下找了个保安,请他帮公司运桶装水,运一桶给他10元钱。保安一听有利可图,欣然同意。这里的保安只是帮A公司一个忙,显然不具有劳动关系。
公司招聘来一个员工,必然希望员工服从公司领导,遵守公司纪律,如果员工擅自违反公司纪律,可以对其进行处分,如警告、通报等,严重的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而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不平等,正是劳动关系的最大特色。因为它,劳动法立法时才考虑向劳动者做到适当的倾斜,以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被过分侵害,努力维持用工关系的天平。
劳务关系则相反。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雇工根据雇主的要求完成工作即可。保安的任务是把水一一放上饮水机,他不必接受A公司的管理,更不必听行政部经理指挥,一定得抱水上楼而不能抬水上楼。同时保安可以随时说我不干了,A公司也没办法对其做什么处分,保安不必担心被开除、除名,顶多承担没有完成工作的合同责任而已(在此例中,A公司没什么损失保安不必承担责任)。
所以,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重要辨别标准之一。小陆在出版社做校对,不必朝九晚五到出版社“坐班”,也不用遵守出版社的考勤制度,只需要按时交上工作成果即可。这种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工作模式是典型的劳务关系。需要提醒的是,实践中小陆这样的人并没有本职工作,所以在用工过程中很容易被劳动行政部门归类为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劳动法的规范,基本上全凭双方的约定办。所以小陆要讨回自己的报酬,无法像公司员工那样去申请劳动仲裁,首先还是要通过与出版社的沟通争取自己的权益,一旦无果,不可避免地要上法院讨个公道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