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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口荡荡”要负法律责任 公益捐赠岂能想赖就赖 俞翔
近来一段时间,在杭州某社区开着一家五金商行的小老板小陈,总是有意无意地躲避着社区主任。原来,四川发生地震后,社区也组织了募捐会。小陈为人侠义豪爽,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他总是积极参与。在这次募捐会上,平时很节省的大伯大妈们,都一叠一叠地往捐款箱塞钱,小陈见了,一时热血沸腾,腾地站起来,慷慨激昂地“宣布”:我捐一万元!当时,小陈身边并没有带钱,社区主任郑重其事地记下了小陈的名字和认捐数额,还请小陈签了名。
其实,小陈是一个外来创业者。靠着做做小本生意,既要养活老婆孩子,还要时不时地接济老家的亲朋,并没有多少积蓄,平时的日子也是过得紧巴巴的。自从小陈做出捐款承诺后,他的妻子就不停地埋怨他:献爱心也要量力而行,家里一时半会儿哪里凑得出一万元钱?冷静下来的小陈也左右为难,捐吧,实在是拿不出那么多钱,不捐吧,话已出口又怎么好意思收回来?
但是,总是躲下去也不是个办法。小陈找到一个懂法律的朋友咨询,想知道认了捐又反悔是不是涉及什么法律责任。一问,小陈吓出了一身冷汗。原来,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认捐,认捐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也就是说,小陈如果赖着不把承诺的捐款交给社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1998年我国南方遭遇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全国人民齐心协力抗洪救灾,不少企业和个人也慷慨捐赠。为了弘扬无私的爱心,也为了发动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也参与到捐赠行动中来,媒体通过义演、晚会和专题采访等宣传方式,大张旗鼓地进行了宣传和褒扬。
然而,却有部分捐赠款没有到位。部分企业和个人在接受宣传后,以各种理由不兑现承诺。当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滞后,只有合同法对捐助等赠与行为作了约束。但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一些缺乏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利用了这一法律漏洞,规避了自己的赠与义务。
对出尔反尔的不诚信行为,不仅要予以道德谴责,还应该完善法律予以制约和制裁。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行为。2000年,民政部颁布了《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8日,就在四川地震发生前十余天,民政部颁布实施了《救灾捐赠管理办法》,详细规范了捐赠的法律程序,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及时履行捐赠约定作出规定: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民江说,《捐赠法》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对捐赠作出承诺后,即在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了法规的支持,受赠单位、受赠人员可以追究企业和个人的不诚信行为。
小陈了解了法规的规定后,主动到社区向主任说明了真实情况,主任在向民政部门汇报请示之后,原谅了小陈的错误行为,表示不再向他追要捐款。
杭州下城区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王伟从事多年民事审判工作,他提醒广大企业以及个人:捐赠要量力而行,不要因一时冲动而成为受道德谴责的对象,甚至被告上法庭,使原本受褒奖的善举,演变为尴尬的法律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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