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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俞翔
奖金约定 发放不能少
温州读者老林来电:我于2006年10月应聘到某电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公司与我签订了聘用协议,其中约定:聘用期5年,到期后,公司给予我中标额的0.3%作为奖励。今年3月,公司向我发出书面通知,称,与我签订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原先与我签订的协议难以继续履行,要求与我重新变更劳动合同,并要求我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我未作出答复,不久,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要求公司支付我应得的奖金,公司拒不支付。请问,劳动合同发生变更,原协议约定还有效吗?
解答: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你原先所在的公司应当按照2006年10月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的约定,向你支付你在工作期间应得的奖金。一些用人单位为激励劳动者,常常约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在工资外支付一定的奖金给劳动者。如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中对奖金的计算有明确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奖金。
工伤认定 程序不能少
丽水读者小毛来电:我在某公司从事空调组装及维修等工作,公司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不久前,我受公司指派,上门到一个客户家进行空调维修。在维修时,我不慎从三楼跌落,左腿骨折。受伤后,我与公司就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办?
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你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不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认定工伤。
合同解除 证据不能少
杭州读者大洪来电:我在一家贸易公司工作。不久前,公司100多名员工和多个客户收到了一封由公司员工邮箱群发的投诉公司总经理的电子邮件。公司经调查,发现这些电子邮件都是从我使用的电脑发出去的。由于我使用的电脑未设置开机密码,任何人都可以趁我不在时开机使用。我向公司说明了情况,但公司仍以我严重违纪为由,提前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答:
根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你所在公司以你严重违纪为由作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就必须证明你确有严重违纪的行为。你使用的电脑未设置开机密码,确实存在被他人利用的可能性。公司认为是你群发了投诉信,并以此为由与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和证据均不充分。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