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16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7月16日> 政策法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证明“你是谁”的方法有新变化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本月起实施
记者 余新兵

    7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简化和调整了一些与户口登记管理相关的规定。为此,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详细了解了新规的具体条款。
  办事不必再开户籍证明
    过去,市民在办理涉及结婚登记、银行业务、养老保险、购房、就学等事项时,往往会被要求开具户籍证明,由于办事程序烦琐,直接影响了老百姓的生活、工作效率。按照试行《规定》,从7月1日起,公民从事这些事项,需要证明身份的,可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证明。今后,户口簿的使用机会会越来越多,市民需要保管好户口簿;没有户口簿的,要及时申领。
  考取大学户口不必跟学校走
    高考刚刚结束,招生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许多家长和学生都关心迁户口的问题,想了解不迁会不会有麻烦。按照试行《规定》,考取大学后是否迁户口采取自愿原则,即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证明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但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出手续。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在学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应届毕业生落户必须赶在当年
    新规还增加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在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落户”的规定,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申报迁入登记;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未落实就业岗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毕业次年1月1日后,持户口迁移证未按规定申报迁入登记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应当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迁入登记;其中已落实就业岗位的,可以再凭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子女“分家”有了前置性要求
    农村分户也就是俗称的分家,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将房子私下分好就可以了。近年来,社会上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的情况较多,由此带来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呈现了一定程度的上升趋势,为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法律法规事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明确,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新规试行以后,子女之间必须进行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分割,才可以分户。只要能提供证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证明材料即可申报分户登记。
  行使“更名权”必须符合规定
    试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名字变更: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姓名或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害本人感情的;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被采访的民警提醒广大家长,改名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学习和生活方便的原则,不要任意改变孩子的姓名,更不要有迷信思想,给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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