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7月15日> 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提醒劳动者——
高温作业中暑可享受工伤待遇
袁艳、廖小青
  本报讯 袁艳、廖小青报道  随着炎夏的到来,“高温权益”保护等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省企业在职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的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3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10元。发放时间为6月至9月期间的4个月。
    我省劳动保障部门特别指出,用工单位必须在工资以外支付夏季清凉饮料费,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中。用人单位也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省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专家提醒劳动者,如果在高温条件下作业,感觉身体不适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休息的要求,用人单位应酌情为劳动者安排休息。如果因为高温作业中暑的,及时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通过认定后,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 浙江工人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或复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