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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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营造劳动光荣氛围
丽水市政府提高市级劳模待遇
通讯员 范小巧
    本报讯 通讯员范小巧报道 进一步提高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实行医疗费补助、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日前,丽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营造关心劳模、尊重劳模的社会氛围。这次享受提高待遇的对象是由丽水市人民政府命名表彰的“丽水市劳动模范”和“浙江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根据通知,该市市级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市级农业劳动模范年满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每月发给荣誉津贴100元。市级劳动模范中被评为省(部)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一律按最高一档的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能累计享受。
  城镇在职、退休的市级劳动模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60%给予补助;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劳动模范,符合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在按规定报销后,其余个人自负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低收入且年满60周岁的劳动模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制度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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