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7月14日> 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母婴双双命丧工棚竟是非法行医酿祸
记者方潇钦 通讯员吕洪武
    本报讯 记者方潇钦 通讯员吕洪武报道 2008年5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武义县中医院妇产科送来一名已经深度休克的产妇,虽然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但是产妇还是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随后公安部门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产妇系子宫破裂致失血性休克及羊水栓塞死亡,产妇腹中的胎儿系宫内窒息死亡。而为死者接生的江西籍女子张某随即被警方控制,并于6月6日被依法逮捕。
  案情回放
    2008年5月27日早上,张某前后数次接到一男子的电话,说老婆快要生了,让其快点过去帮忙。随后,既无《医师执业证书》也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张某赶到桐琴镇桐一村的工地工棚内对该男子的待产老婆实施接生。毫无相关专业资质的张某在对产妇做了所谓的检查以后,决定使用催产药物。之后,张某又给产妇按压腹部,同时用手帮助产妇生产。张某看了产妇丈夫拿来的B超报告单后,提议产妇到医院去生产。但是产妇说自己这次怀的又是女儿,而且家里没有钱,就想在工棚里把小孩生下来,于是张某便继续留在工棚内。
    一直到10点30分左右小孩还没生下来,产妇的丈夫感觉不对,就急忙叫来出租车将已经处于深度休克状态的老婆送往医院抢救,可惜一切都已经晚了。而张某从产妇的丈夫那里拿了100元钱就走了。
  鉴定结论
    事后,武义县卫生局专门委托金华市医学会就张某的接产行为与产妇李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分析。
    张某对产妇在接产前未进行产科基本的常规检查;在产妇生产不顺且不明确胎儿大小、宫缩、胎心好坏的情况下,张某盲目使用催产素,又不恰当使用腹部加压助产,严重违反了产科诊疗规范。鉴定结果为:张某的接产行为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控辩方搏弈
    检察机关以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行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产妇的丈夫也要求张某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费等各项费用25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张某对自己没有行医资格证书而接生,并不知道是犯法。张某说,自己从没参加过什么培训,只是以前外婆在帮人接生的时候站在旁边看过,在老家时有过多次帮人接生的经历,出来打工后因为身体不好在工厂找不到工作,就在永康从事接生。至于如何收费,张某说一般都由产妇的家属随便给的。
    法庭上,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引起受害人死亡的惟一原因。因为当时是产妇的丈夫多次打电话要求她去接生的;而产妇生育多胎,不愿意去医院生产;产妇在生产前已经进行过检查,一家人都知道产妇可能难产。而检方认为产妇虽然在生育问题上是违反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但与追究张某非法行医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和相关法律
    法院在仔细商议后决定: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非法行医罪,判决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赔偿产妇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我国刑法336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浙江工人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或复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