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1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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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不和 猢狲散
我省首起公司解散纠纷案审结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孙淑君
    本报讯 记者冯伟祥 通讯员孙淑君报道 一家公司的两名均股股东分别担任执行董事、监事,经常产生矛盾,摩擦不断,还各自占有一枚公章。近日,平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平湖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解散。据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19日起施行后,我省第一个解散公司判决的案件。
    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由刘林林与杨其共同投资设立,投资比例各占50%,杨其任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林任监事。公司经营过程中,刘林林与杨其之间常产生矛盾,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2007年5月,杨其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企业代码证、商标证带回家中,不到公司上班。2007年5月31日,杨其起诉要求解散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后来又撤诉。2007年7月,刘林林以监事身份要求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并负责召集和主持。2007年8月,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刘林林、杨其参加了会议,就公司解散以及经营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讨论,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另外,杨其对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折、印章予以挂失,补办了新存折,另外刻制了公司公章,造成与刘林林各自占有一枚公司公章的情形。另查,该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成立至今,未召开过定期股东会议。不久前,刘林林起诉至平湖市法院,要求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的存续以股东间的良好信用和合作关系为纽带,一旦股东间的关系破裂,公司的发展便失去基础。本案中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为二人均股投资设立,导致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以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予以解决。股东间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多次发生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等方式使公司存续,已经达到了解散公司的条件。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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