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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意外死亡 学校医院都有责 记者史隽 通讯员陈霏
本报讯 记者史隽 通讯员陈霏报道 小学生朱某放学后突然对父母说自己身上疼痛,父母送去医院治疗后,医生未发现异常,配了点药就回家了。过了三天,朱某突然疼痛加剧,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朱某父母认为医院和学校均有责任,便将学校和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桐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医院和学校均负赔偿责任。
两原告认为,2007年11月23日,两原告之女朱某在学校上体育课时摔倒受伤,学校和老师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及时送医院检查治疗。放学后,由原告邻居带朱某回家,邻居回忆当时发现朱某身体不适。
当晚,朱某说腿部、腰部疼痛,原告即送其至被告医院治疗,但医生没有进行全面检查治疗,只是配了点止痛药。12月26日晚上,朱某不幸死亡。次日,原告与被告医院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认为,小孩在上学期间摔伤,学校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责任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医院没有对小孩进行全面检查治疗,存在医疗不当,要求撤销与被告医院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并判决两被告赔偿293009.50元。
法庭上,被告学校则认为,死者朱某在校摔倒受伤,与事实不符,且学校依法并不承担监护责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认为,医院不管是否存在过错,已经与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并支付了50000元赔偿款,协议有效并应得到确认,且该协议并无原告所述的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故医院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的女儿朱某在被告学校上体育课时不慎摔倒受伤,学校依法负有安全教育和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其未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直至死亡,应承担相应20%的赔偿责任,赔款37096.7元;被告医院已与两原告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应予以确认,故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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