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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工打得起“官司” 朱泽军
笔者在审判机关工作,常闻因权益受损向法院起诉的民工抱怨“打不起官司”。如何让民工打得起官司,首先应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从收费制度层面来讲:一是合理确定诉讼费收取标准,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减缓免;二是制定合理的律师收费制度,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然仅在少收或免收费上做文章,未必能解决民工打官司难的问题。 有民工向笔者述说官司之难之累,他为了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前后忙碌了两年之久。其间,“请律师、蹲法院、找政府。律师费、交通费、诉讼费、交际费支出上万元,那是自己全年的收入。官司赢了,却心力憔悴,法律于民工真是个奢侈品!”笔者问“上万元怎么花的?”其细数:“律师费3000元,因负担败诉部分诉讼费1000来元,交通费、生活费、交际费至少5000多元。” 上述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一是交通费、生活费、交际费,交通费属必要开支,收多收少由服务单位决定。生活费开支多少因人而宜,至于为搞关系、托人情支出的“交际费”,此钱是否花了,花了多少,不得而知。当事人诉讼成本中若包括这笔支出,这钱便花得有些不明不白了。二是因超标的起诉而负担诉讼费,责任在己。由此可见,即使法院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他还要交律师费和支付其他费用;即使当事人接受法律援助,不付律师费,他还得要支付其他费用。 减少民工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一方面审判机关要提高司法效率,快审快执,避免让当事人愁断肠、跑断腿,把钱花在“请律师、蹲法院、找政府”的奔波之中。当事人若不是为此“忙碌了两年之久”,估计花不了那么多钱,内心感受也会好得多,不至于发出“法律真是个奢侈品”的感叹。另一方面整肃队伍、严肃法纪,杜绝办关系案、人情案。民工若因诉讼“打点”他人,那是他自己的事。很显然,民工打不起“官司”,不仅在于“诉讼费收费标准”,还有其他方面原因。让民工打得起官司,非单靠降低诉讼费收费标准和实行减缓免能解决的,有待多方共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