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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血铅报告,结果相差717倍 庭审已三次,死因仍迷离 首席记者章慧芬 实习生陈如吉
首席记者章慧芬 实习生陈如吉报道 河南民工王纪学离开妻儿已近16个月,但关于他真正的死因在经过今年2月2日、5月16日两次开庭审理后,仍然扑朔迷离(本报2月27日曾作报道)。7月9日下午,关于王纪学人身损害赔偿案第三次在绍兴市越城区法院开庭。在涉铅企业干了7年的王纪学,死亡究竟是否与铅中毒有关?记者参加了旁听。 民工突逝,赔偿分文未得 2000年10月,29岁的王纪学进入绍兴市汇同蓄电池公司(以下简称汇同公司)工作,在充电车间做加酸工,2006年7月做电池运输工。2007年3月30日清晨,王纪学感觉很不舒服,天亮后就到附近老乡李某开的个体诊所输液,晚上6时再次输液后不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系患心动性功能障碍死亡。经专家论证:其死亡虽为基础疾病心肌病可能,但“黑医生”李某的医疗过错是主要原因。李某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0年,但民事赔偿分文未付。身无分文的他强调,他的无证行医不是导致王纪学死亡的直接原因,而是诱因。他怀疑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有关”。他的说法提醒了王的家人。 王纪学的妻子、哥哥、姐姐、姐夫等多人都在汇同公司打工,先后都出现过铅中毒的症状,其他同事也不同程度地出现过铅中毒情况。而且,汇同公司曾因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标准,多次受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于是,他们开始寻找王纪学与铅中毒有关的证据。 有毒?无毒?双方数据相差717倍 王纪学生前7年连续在涉铅的汇同公司打工,发病时出现的症状类似铅中毒,家人怀疑这是他因铅中毒导致心脏功能障碍,导致最后死亡,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与企业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的家人把汇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近52万元。但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却让人迷糊:其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李某非法行医案中,王的家人曾要求检察部门对王纪学的死因与铅中毒的关系进行司法鉴定,得到的是绍兴市卫生局《关于王纪学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根据职业史调查、王纪学所在工厂提供的职业史情况,证明其无铅职业接触史……根据国内相关资料,到目前为止尚无由于铅中毒而引起死亡的报道。综上所述,王纪学死亡与铅中毒无关。” 王家对这份“分析意见”很有意见,在他们再三要求下,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007年8月20日检测王纪学的血样显示,血液中含铅量为187ug/l,属于正常范围(正常值为88~400ug/l,记者查注)。被告汇同公司以这两份证据,说明王的死亡与公司无关,与他所从事的职业无关,也就无须赔偿。 在庭审中,王的代理人也向法庭提交两份鉴定证据,一份是去年5月,王的家人委托苏州大学对王纪学的头发铅含量进行鉴定,结果超标8倍。一份是去年8月,以王纪学家乡的镇政府名义,委托湖北同济法学司法鉴定中心(该单位为国家统编法医毒理学教材主编单位),解剖王纪学尸体,结果令人震惊:血铅含量竟然高达134ug/ml,与绍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测结果差717倍。而鉴定结论为:王纪学是在慢性铅中毒致心、肝、肾等器官功能障碍的基础上,因急性心脏功能障碍死亡。同时,头发含铅显示为超标9倍。 被告质疑鉴定结果并拒绝调解 在庭审中,被告代理人提出,确定王纪学是否患有基础疾病心肌病及患该病是否与他从事的职业有关,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由省卫生厅批准的鉴定机构鉴定。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提供的法医病学鉴定书和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毒物检验报告都属于司法鉴定,应当受双方委托或法院委托鉴定才有效。而目前两份鉴定书,都是单方委托,存在鉴定物不明、标准不明等问题。 而原告代理人认为,本案是一起民事赔偿诉讼,应当采信司法鉴定结论,绍兴市卫生局和绍兴市疾控中心都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王纪学所在的镇政府属于国家行政机关,是代表政府所做的委托,它与司法机关委托同等效力,不存在王纪学家属单方提起鉴定委托。 因被告企业拒绝调解,伴随着审判长的休庭槌响,王纪学人身损害赔偿案第三次庭审结束。法庭没有判决。 另据记者了解,因为殡仪馆存放尸体每天都要一笔不少的费用,去年8月,王纪学的尸体已被火化。目前,虽经三次庭审,但他真正的死因仍迷雾重重。关于王纪学血铅鉴定结果如此悬殊,也不知该从何处求证?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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