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10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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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披露
匪夷所思:检察机关卷宗竟在法院失踪
记者 冯伟祥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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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
    7月4日,嵊州市人民法院法官王财江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承认,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的卷宗找不到了,他记不起来是怎么回事,“现在还在找”。
    对于杭州达美彩色制版有限公司来说,检察机关的卷宗十分重要,“里面的调查笔录都是对我们有利的证据呀,怎么能说没就没呢,肯定是人为的。”公司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刘孔达气愤地对记者说。
    此前,达美公司因为对裘胜海、黄毓权之间的借款纠纷案(裘、黄二人系连襟)提出一连串质疑,认为两连襟之间的所谓借款官司是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目的在于转移财产,帮助黄毓权逃避欠该公司的部分债务。
    绍兴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后,在办案过程中制作了调查笔录,后依法向绍兴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本案予以监督纠正。同时随移送检察卷一册,调查笔录等证据装订在检察卷内。
    随后,2005年3月22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将上述材料全部移送到嵊州市法院,指定该院复查。嵊州法院作出回复,认为原审“不宜提起再审”。
    达美公司在继续申诉的过程中,嵊州法院的法官竟然说包括调查笔录在内的检察院卷宗找不到了。
    令人感到震惊的异常情况,使原来就疑点重重的裘胜海、黄毓权之间的借款官司更加扑朔迷离。

    久拖不付,电缆线厂业主被判支付达美公司90万债务
    1998年起,位于诸暨市浬浦镇的诸暨市毓辉电缆线厂(企业性质为个体,目前已被工商部门注销)业主黄毓权因故欠杭州达美彩色制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美公司)100万元债务。双方先后两次签订协议,第二次签订协议的当天即1999年6月15日,黄毓权才付清首付款10万元,但其余90万元未按约支付。
    2002年5月,达美公司向法院起诉。此后,诸暨法院和绍兴市中级法院分别作出一、二审判决,判决黄毓权应当支付达美公司人民币90万元、利息和违约金。
    2003年4月24日,达美公司向诸暨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状告电缆线厂业主,两连襟打起93万元“借款官司”
    达美公司原本认为,根据公司的申请,诸暨法院查封了黄毓权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黄毓权欠公司90万元债务的清偿应该没什么问题。
    让达美公司意想不到的是,半路上突然杀出个“程咬金”。
    就在达美公司诉黄毓权的90万元官司还在一审审理时,裘胜海(嵊州市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嵊州法院起诉,要求黄毓权偿还借款93万元及利息。裘胜海提供了黄毓权出具给他的一纸欠条作为证据。
    2002年10月14日,嵊州法院作出(2002)嵊经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1129号调解书),确认:黄毓权尚欠裘胜海人民币93万元,此款定于2002年10月底前付50万元,余款43万元于同年12月20日前付清。
    2004年3月,诸暨法院依法将黄毓权的房产拍卖款1256759元按债权比例分配给五个债权人,其中达美公司分得598168元、裘胜海确定为477582元。至此,达美公司尚有466834元债权未执行到。
    达美公司后来才知道,裘胜海是黄毓权的连襟。

    检察机关建议绍兴市中级法院予以监督纠正
    达美公司认为,种种迹象表明,1129号调解书有猫腻。为此,达美公司向绍兴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后者将该案交办绍兴市检察院审查。
    绍兴市检察院审阅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取证,向原审有关当事人制作了调查笔录。该院审查认为,嵊州法院在该案的立案、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行为。
    绍兴市检察院还认为,综合本案现有的证据,裘胜海、黄毓权两人的陈述违背事实和常理,相互之间存在矛盾,缺乏可信度。
    检察机关认为,对93万元借款的具体组成,裘胜海、黄毓权两人不能作客观、全面的陈述,不能自圆其说。另外,黄毓权能够清晰地记得对其他小额债权人的欠款额度,却不能记清其向主要债权人裘胜海所借的60多万元欠款的基本组成和数额等,显然不符常理。还有,对于黄毓权以其诸暨市区的一套房子作为抵押向裘胜海所借的10万元,黄毓权、裘胜海的陈述也不一致,如此关键的情节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直接影响93万元借款事实的客观认定。再有,既称93万元“借款”系经营电缆线厂之需,却只有10万元进入财务账,83万元没有入账,这不符企业的财务制度,不符情理,调解书认定黄毓权向裘胜海借款93万元系经营电缆线厂之需的一说缺乏依据。耐人寻味的是,在诸暨法院执行93万元债权过程中,裘胜海轻易地放弃了其中10万元债权,只要求执行83万元,显然违背常理……
    绍兴市检察院认为,嵊州法院(2002)嵊经初字第1129号民事调解案件诉讼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严重影响案件实体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影响了案外人达美公司的合法权益。
    2005年3月7日,绍兴 市检察院依法向绍兴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本案予以监督纠正。

    原审法院认为“不宜提起再审”
    收到绍兴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绍兴市中级法院指定嵊州法院进行复查。
    2005年12月1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将嵊州法院的复查结果函告绍兴市检察院。嵊州法院称:“本院对原审原告裘胜海与原审被告黄毓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立案复查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在立案、财保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不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宜提起再审。”
    有关人士认为,嵊州法院的这份回复函实际上已经承认了当初办理此案时程序上确实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的卷宗竟在法院不翼而飞
    达美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刘孔达认为,所谓裘胜海与黄毓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即1129号调解书一案,其实是裘、黄等人恶意串通、精心策划制造的一场虚假诉讼,目的在于转移财产,帮助黄毓权逃避债务,损害该公司的合法利益。
    2007年7月31日,刘孔达来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提出了种种疑问。省高院很重视,出具了联系函,介绍刘孔达去嵊州法院,要求嵊州法院“认真接待,依法处理”。
    据刘孔达反映,2007年8月6日,他去了嵊州法院。接待他的陶法官说:“检察建议书缺笔录,不能说明问题,如果有笔录,问题早就解决了。”刘孔达听了大吃一惊。
    有关材料清楚表明,2005年3月9日,绍兴市检察院将检察建议书和检察卷一册送达绍兴市中级法院立案庭。2005年3月22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将检察建议书等相关材料送至嵊州法院。
    据了解,嵊州法院负责复查此案的承办法官是王财江。
    刘孔达不得不怀疑有人故意藏匿甚至毁灭了检察机关的卷宗。“要知道,卷宗里有检察机关制作的调查笔录原件,都是对我们有利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审认定不清。”
    刘孔达告诉记者,绍兴市中级法院一位法官向他证实,2006年从嵊州法院调档时,就没有见到检察卷及调查笔录。
    7月4日,嵊州法院王财江法官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承认,检察院的卷宗找不到了,“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还在找。”

    诸暨法院:两连襟借款案有恶意诉讼之嫌疑
    据了解,2003年6月2日,在执行分配黄毓权的财产过程中,诸暨法院致函嵊州法院,“认为11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实有恶意诉讼之嫌疑,为确保当事人之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建议嵊州法院对1129号民事调解书进行复查,“并将复查意见尽快函告本院。”
    据悉,诸暨法院的建议复查函发出后,嵊州法院并没有回复。
    前不久,记者来到嵊州法院了解情况。办公室副主任卢镔在请示了主任和分管副院长后,婉言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目前,达美公司还在到处申诉,要求查个水落石出,揭开1129号调解书的面纱,还原客观真相,并撤销1129号调解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也维护自己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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