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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诉讼时效 有理未必胜诉 企业应及时保护债权 朱泽军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近日,笔者与同事审理了两起企业追偿货款纠纷案。遗憾的是,这两家企业均因主张权利时间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而痛失胜诉权,从而使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护。
诉讼时效简称时效,是保障权利人运用诉讼程序实现请求权利的时间效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以保护。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虽然,权利人的债权不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失,却失去了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尽管债权人仍然可以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但其仅有诉权而丧失了胜诉权,使其法定之债转为自然之债。
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合法”逃避债务的伎俩大致有:长期避而不见,使得债权人无法向其表明权利主张。即使债权人提起诉讼,也可能由于未主张过权利,致诉讼时效因不曾中断而届满;仅以口头方式作出履约表示,并一再背弃诺言,在当权利人愤而起诉后,便矢口否认以往多次做过承诺的事实,以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对抗债权人请求;本人不露面,雇用他人同债权人周旋,拖延时间,以造成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的既成事实。
一些债权人丧失胜诉权,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原因,也有其自身怠于行使司法保护请求权的原因。企业要避免债权因时效问题而失去法律保护,就应提高对诉讼时效重要性的认识。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到期债权,在催讨中注意收集和保存催收的诸如电报、传真稿、邮寄函件中回执、电话录音、双方信函、还款协议等证据。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依法保护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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