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7月9日> 政策法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有理还须有据
——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运用证据
俞翔
    近来,许多读者在向本报“政策法律”专版编辑咨询劳动法律知识时,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如何保存证据、如何运用证据”等问题。
    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对对方的主张存在不同的意见而引起的。如果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可以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和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必须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事实。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的情况外,当事人提出申诉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申诉请求,都应该提供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一是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争议事实存在,二是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因此,证据在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劳动者关心、重视证据问题,说明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继实施,劳动者的法治意识、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对自身的合法权益更加重视。
    本报记者特意走访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仲裁争议案的法官,以期较全面、系统地向读者阐述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过程中的证据问题。
    要了解证据问题,首先应明确证据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以下几种: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卡)、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如其他在场劳动者的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所悉知、理解和记忆的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对诉讼请求的陈述”。主要体现在申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的争议问题所作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如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证文书、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的结论、审计评估报告、医疗诊断等。
    勘验笔录。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争议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如勘验劳动场所制成的笔录。勘验笔录不属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明确了证据的概念,有助于劳动者在平时有的放矢地保留和收集一些证据。但是,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地位差异”,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要获取一些证据时,往往会遭遇阻力和困难。因此,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规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哪些事实由劳动者举证,哪些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拒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劳动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工伤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因职工死亡,职工家属主张遗属待遇发生劳动争议的,由职工家属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与职工的关系及符合申诉条件。
  因追索培训费发生劳动争议的,由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证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者复制品。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其形式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可能不被采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供证人证言,除属于法律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鉴定结论,应该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及具有合法鉴定资格的单位按照合法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处于复议、复查、诉讼期间的,要待最终结论确定后,予以确认。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期限提交的,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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