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7月9日> 政策法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劳务派遣不应也不再是侵犯劳动者权益的“工具”
张晓帆
    近年来,因劳务派遣发生的劳动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为此,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务合同法》,专门就劳务派遣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更为详尽的规定,以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确保劳动者权益。现结合具体案例,对劳务派遣过程中常见的一些法律纠纷作简要分析,以期对劳动者有所帮助。
  “逆向派遣”不合法
    吴刚在某开发区一家企业工作了5年多。今年3月,企业突然要求所有职工必须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再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工作地点和岗位不变。
    吴刚所在企业的所作所为其实就是“逆向劳务派遣”,即:用人单位与部分或者大部分职工先解除劳动合同,再指定这些职工与劳务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公司将这些职工派遣回用人单位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一些用人单位自作聪明,采用逆向派遣的方式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特别是逃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合法的劳务派遣程序应当是:先由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公司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后,由劳务公司将劳动者派遣至用人单位工作。逆向派遣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
  不得克扣派遣工工资
    女工李红被劳务公司派遣到某加工公司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最近,李红听工友说,劳务公司与这家加工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工在加工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为每月1650元。经询问,李红得知劳务公司每月从她的工资中扣除了150元作为管理费。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不得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公司的扣取管理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李红可以要求劳务公司补发被违法扣除的工资。
  社会保险由劳务公司缴纳
    外来打工者刘军被劳务公司派遣到某用人单位工作,但是,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都拒绝为他缴纳社会保险。那么,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劳务公司是用人单位,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其中包括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不应有差别待遇
    小韩发现,自己所工作的用人单位中,有些员工是“正式工”,有些则是像他这样的“劳务工”。大家虽然身份不同,干的却是同样的活。但是,“正式工”的工资有3000多元,还享受多种福利待遇,而“劳务工”仅拿1000多元的工资,福利待遇也很少。
    用工单位对“正式工”和“劳务工”实施差别待遇,实际上是对“劳务工”的歧视。《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也就是说,同一用人单位相同岗位上的员工,无论正式还是非正式,在工资支付上应同等对待。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小王几个月前被劳务公司派遣到一家用人单位工作,不久,用人单位没说什么原因就不用他了。之后,劳务公司与用人单位都不给他发工资。
    劳务公司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因此,即使没有上班,小王也可以向劳务公司索要报酬。
             
    
   © 浙江工人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或复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