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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报告随便出 国家利益受损害 温州查获验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案 记者夏晓茵 通讯员郑晓微
本报讯 记者夏晓茵 通讯员郑晓微报道 温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未查明被审验单位股东巨额投资款的去向且未检查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的基础上,便向其出具关于增资款均已到位的验资报告。近日,温州市龙湾工商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这是该局在新《公司法》出台后,查获的首例验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案,积极维护了国家利益。 2008年5月7日,龙湾工商分局瑶溪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温州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账册相关材料中,其他应付款为负数,且数额较大。这一异常现象马上引起了执法人员的警觉。经过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了当事人于2007年5月18日在办理注册资本由1558万元增加为5558万元的变更登记过程中,存在虚假出资增资款3500万元的违法事实,并进而查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因过失为该公司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案中案。 经查,当事人袁某作为温州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提高该公司银行授信度和贷款额度,于2007年3月1日,向他人借款1500万元,以其个人投资款名义存入其公司银行账户1000万元,用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当日,当事人将此1000万元转取存入该公司银行保证金账户,并办理1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将该承兑汇票通过民间换取现金9833673元后,于次日存入其本人经营的某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的银行账户。尔后,当事人将这笔款项转到其个人账户,于2007年3月5日,将其中的1400万元分400万元、1000万元两笔以其投资款的名义再次存入公司账户。同样,当事人通过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500万元,并兑现现金14737940元,存入其经营部的银行账户,后又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当日,当事人及另一股东袁某以投资款的名义分别存入公司账户1200万元、101.16万元。2007年3月7日,当事人以办理银行本票形式从该公司支走1000万元,连同其自有的500万元,共1500万元,还给借款人。2007年3月8日,当事人以另一股东蒋某投资款的名义存入公司账户298.84万元。2007年5月18日,龙湾工商分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温州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股东会决议及章程等变更登记相关材料,为其办理注册资本由1558万元增资到5558万元一次缴足的变更登记手续。案发后,在接受执法人员调查时,当事人承认了在2007年5月18日增资期间,虚假出资其增资款3500万元的事实,该行为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所指的行为,构成虚假出资之违法事实。 另查明,当事人温州某会计师事务所未查明被审验单位温州某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各股东投资款3500万元去向,便于2007年4月3日为该单位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其注册资本由1558万元增加至5558万元,各股东于2007年3月8日前将增资款4000万元均已到位,而实际上被审验单位的股东在增资期间,将其中的3500万元以办理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形式分别支走并再次用于增资或还款。执法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查明被审验单位股东投资款3500万元的去向且未检查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的基础上,便向其出具关于增资款4000万元均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其行为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所指的行为,构成验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之违法事实。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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