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7月6日,星期日(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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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这些规定你该知道(五)
阮向民 整理

  [条例]
    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5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解读]
    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进行,除了有必要的物质保障和制度保障外,还要从机构与人员上加以保障。安全生产必须有人具体管理,有人具体负责。对于从事一些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是从业人员较多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立专门的机构或者配备专门的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排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安全生产法》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属于有较大危险性的行业及从业人员是否超过300人为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作了规定。从我省的情况看,现有各类生产经营单位230万家,其中企业53万家。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仅有4800多家,只占企业总数的1%左右。另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统计,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占到总数的80%以上。因此,以300人为标准来决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显然失之过宽,不利于加强我省的安全生产工作。为此,在条例的制订过程中,立法机关作了调研。从全省从业人员的统计数据看,50人以上的企业总数在41000家左右。两者的数字较为吻合,约占企业总量的8%左右。并且,从调研的情况看,达到这一标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来承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费用支出。综合以上因素,立法机关认为,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以从业人员超过50人为基准,来确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是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并且能够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在内的各个方面所接受。
    二、委托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从实践的情况看,委托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不仅可以节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力的成本,还可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符合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市场化的要求。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不只是小企业需要,大企业也同样需要。另外,作为取得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经过考核合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样可以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一样,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与其专业知识和能力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没有必要予以限制。需要指出的是,生产经营单位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并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其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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