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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上诉有期限 维权时效莫错过 劳动争议须60日内提出仲裁 叶长杉
本报讯 叶长杉报道 近日,台州温岭市的一起有关劳动争议的诉讼请求因超过仲裁申请期限,而不被法院受理。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必须在60天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不服仲裁,应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上诉,过期限无效。 现年72岁的温岭市太平街道人王福增老汉,从1987年4月3日开始任原温岭县城关镇卫生监督员。1993年1月,王老汉到当时的太平镇环卫所工作,1994年12月3日与该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工作性质为小工合同工,工作期限暂定一年,但没有约定王老汉享有其他待遇。1995年5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一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仍为小工合同工,月工资310元,不享受其他一切待遇。合同期满后王老汉继续在该所工作,但未续签劳动合同。1998年10月,王老汉因年老生病离开工作岗位。2000年7月,王老汉向主管局温岭市城建局提出要求转正并给予经济补偿、落实待遇,城建局没有同意。直到2005年10月9日,城建局给予王老汉书面回复,认为王老汉属临时小工,按照有关规定应一次性补偿300元,局里给予照顾决定一次性补助1500元,但王老汉不予接受。2008年1月18日,王老汉向该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市仲裁委以王老汉于1998年10月离开太平环卫服务公司,已超仲裁申请期限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王老汉不服,诉诸温岭法院,要求城建局给予享受正式工退休待遇,并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发放他每月700元共77700元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为,王老汉与城建局就经济补偿、福利待遇等发生争议,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仲裁委提出书面仲裁申请。王老汉于1998年10月离开原单位,2000年7月要求落实待遇、进行经济补偿等,但未得到同意。城建局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书面回复,王老汉不服。至此,双方的争议早已发生,王老汉在2008年1月28日才提出仲裁申请,确已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使得王老汉无法及时提出申请,故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王老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温岭法院遂一审判决驳回王老汉的诉讼请求,王老汉没有上诉,判决已于2008年6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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