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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俞翔
除名不能再用
杭州读者老刘来电:我是一名劳资管理人员。我所在的企业有几名员工无故旷工几个月,企业通过各种途径无法与他们取得联系。请问,企业能否将他们除名?
解答:尽管在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有这样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但在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516号令废止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今后企业将无权“开除”员工,对违纪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可以制定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旷工多少天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时,首先要依法,其次程序要民主,必须与员工或者工会进行协商,并进行公示或告知全体员工。
约定不能反悔
嘉兴读者小戴来电:我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我的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因公司经营需要或我的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我的工作岗位。不久前,公司以“我的工作能力差,完不成销售任务”为由,通知我调动工作岗位至后勤部门。请问,公司是否可以不经我同意,调动我的工作岗位?
解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此,《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中依法确定的权利义务事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与公司在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调动工作岗位条款,公司根据你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你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是符合劳动法规的。
调休不能限时
绍兴读者大郑来电:我是一家外贸加工企业的员工。企业为了赶工期,经常安排我们在休息日加班,并给我们开出调休单,要求我们在一个月内调休。请问,如果我们在一个月内未能调休,是否可以将调休累计到下一个月?
解答:员工加班后,许多用人单位往往通过开调休单的形式赋予员工休息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常会出现一些员工未能及时调休的情况。
相关劳动法规规定,员工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补休。用人单位通过开调休单的形式赋予员工休息权,不应规定时间期限,员工在兼顾用人单位的生产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决定调休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