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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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土炸弹 违法被判刑
记者 余新兵 通讯员 汪志松 陆世良
  案件回放:家住开化山区的付老汉,年轻时是一名出色的猎手,二十多年前就学会了制造土炸弹。
  2002年10月,付老汉偷偷制作了6枚土炸弹,埋在了房后菜地里,躲过了警察的检查。2006年10月,付老汉又偷偷做了6枚土炸弹,等待机会准备去炸野猪卖钱。去年9月,听人说山里的苗圃地里经常有野猪出没,付老汉就在苗圃地里埋了几枚土炸弹。4天后,某山庄的两条美国大丹狗(价值15500元)因咬中埋在苗圃里的炸弹被炸死,事情败露。案发后,公安机关又从付老汉家中搜出了8枚土炸弹。近日,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付老汉提起了公诉。
  开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付老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爆炸装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2个月。事后,付老汉悔恨不已。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只要有上述行为发生,不论其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付老汉埋下的土炸弹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制作土炸弹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规定,属于非法制造爆炸装置,依法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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