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5月31日,星期六(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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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新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0月施行
用人单位不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用,按日加收滞纳金千分之二; 处50%以上二倍以下罚款;负有责任人将处于5000—20000元罚款
首席记者章慧芬
  本报讯 首席记者章慧芬报道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最基本的制度。我省自1999年出台《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后,2002年作了一次修改,但现实中存在问题比较多。在昨天闭会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新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议通过,并于2008年10月1日实施。《条例》对挪用、不缴、欠缴养老保险金等行为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代扣代缴职工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缴或者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条例》规定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不缴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滞纳金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如果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违反“未按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违法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等违法行为的,轻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
  另据了解,我省目前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达到了1180元。截至去年底,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604亿元,支付能力达到2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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