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5月3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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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法院教育挽救未成年人
适用缓刑的12名未成年人无一重新犯罪
通讯员陈祥勇、施志浩 记者冯伟祥
  本报讯 通讯员陈祥勇、施志浩 记者冯伟祥报道 5月22日,泰顺法院对未成年人吴某(女)犯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去年5月20日晚,吴某在泰顺县城的一家服装店内,趁收银员不在之机,盗走收银台抽屉内10050元。当晚23时许,吴某的男友将追回的10050元钱送还给服装店老板。经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吴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并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庭审时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经开庭审理后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并要求其父母加强教育。这是泰顺法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个例子。
  近年来,泰顺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积极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2006年以来,该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1件,涉案42人,其中适用缓刑12人,占结案数的28.57%,并且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均未重新犯罪。
  泰顺法院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的整个审判流程,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跟踪帮教、积极挽救。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和特点,有的放矢地进行思想、法律教育,让其法定代理人及辩护人配合法庭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切实感受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在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方面,该院做到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主观恶性不大、情节比较轻微,能够适用缓刑的都适用缓刑,利用社区及相关组织的矫正功能,教育和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贯彻执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对于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该院能与其家长及相关组织、单位共同配合做好矫正的思想工作,经常与他们进行谈心,掌握思想动态,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通过努力,近几年来,泰顺法院所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都没有重新犯罪,发挥了良好的教育挽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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