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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 俞翔
安排补休谁说了算?
绍兴读者小刘来电:我在一家加工企业工作。最近,企业为了赶工期,安排我和工友们在双休日加班。我和工友们要求企业按照工资的两倍标准发放加班工资,但企业却安排我们补休,不再发放加班工资。请问,安排补休谁说了算?
解答:《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两倍的工资报酬。另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两倍的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休息日加班后,是否安排补休,决定权在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补休,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目的是充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因此,员工应遵守用人单位关于调休的安排。
合同签字谁说了算?
湖州读者大齐来电:我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在劳动合同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企业一方却由人力资源部的主管签了名,并加盖了企业公章。请问,人力资源部的主管不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他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劳资双方的签字或盖章。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更多的是要看其在劳动合同中的盖章。因此,只要有用人单位加盖的公章,谁在上面签字并不重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的签字才是很重要的证据。
缴纳社保谁说了算?
嘉兴读者老黄来电:我们是外省来浙江打工的农民工。所在企业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我们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我们的工作流动性强,社会保险又不能跨省转移,因此我们要求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不要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以现金形式发放,企业没有同意我们的要求。请问,这样做是否可行?
解答:企业没有同意你们的要求,其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你们自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不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这样的协议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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