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5月28日> 政策法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空中抛物雇员受伤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中法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雇员是否可以直接向雇主主张赔偿权利?
    昝某受雇于某电器有限公司大卖场,负责为客户送货上门。2008年3月4日上午9时许,昝某在为客户送完冰箱走出该客户所住小区时,一只玻璃瓶从天而降,不偏不倚砸中昝某头部,昝某顿时血流满面,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医生为其行头皮清创缝合术,花去医疗费1100多元。接警的民警对该楼小区有肇事可能的住户逐一进行了排查,未查出侵权人。迫于无奈,昝某将其雇主大卖场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计2896元。
    2008年5月19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达成了赔偿协议,大卖场一次性赔偿昝某1500元。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该案中,雇员也可以直接起诉有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人,即以小区内有可能抛瓶击中原告头部的住户为被告,由住户来承担没有侵权的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所有住户对原告的损失共同进行赔偿。作为雇主的大卖场在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此理由提起诉讼进行追偿。

    
   © 浙江工人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或复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