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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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载也得保障乘客安全
记者余新兵 通讯员陆世良
    案件回放:开化县华埠镇严某与何某是同村村民。一天,严某从家中步行到开化县华埠镇封家村买米时,遇上了骑三轮车的何某,严某就搭上何某的三轮车,不料在一转弯处三轮车侧翻,严某被摔至路边沟底,导致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用1.5万元。于是,严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何某赔偿医药费1.5万余元。
    考虑到这是一起“免费搭载”非机动车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得不好极易引发、激化矛盾。在征得严某与何某同意后,开化县人民法院华埠法庭依法委托华埠镇司法所和当地村委会对该案进行调解。5月12日上午,在镇司法助理员和村干部耐心细致的开导下,当事人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何某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严某经济损失7600元。最后,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认为协议内容合法,依法予以确认,并制作了调解书。
    警示:免费搭载也得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同样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在不需付费或者可以减少付费时乘车,客运合同依法成立,承运人仍然不能免除其安全运输的法定义务。所以,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好心免费搭载他人的时候,要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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