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5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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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用通俗语引发争议
双方对簿公堂论“年外”
记者史隽 通讯员包珍珍
  本报讯  记者史隽  通讯员包珍珍报道  做生意的时候,我们常会听到一种通俗说法:“年外给你钱”,然而这个“年外”到底是指哪段时间?近日,温州鹿城法院审理的一起普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就因为“年外”让案件变得扑朔迷离。虽然最后原告洪某胜诉,但教训也是深刻的。
    平阳人洪某是做皮革生意的,2004年9月份,洪某卖给温州市某鞋厂价值30720元的猪皮。在2005年1月8日,林某支付了5720元。之后,洪某向林某催讨余款2.5万元,同年10月7日,林某承诺2.5万余款在2006年正月付清,他并出具了“皮款春节付部分,年外付清”的欠条。“年外”后,洪某一直没有收到这笔钱。
    这么大的鞋厂怎么会不还钱呢?洪某也不好意思把关系弄得太僵。就这样,这笔货款就一直拖着,直到今年年初,洪某见这笔货款实在收不过来。2月14日,他向鹿城区法院起诉林某及鞋厂,讨要2.5万元欠款。
    鞋厂辩称,经过他们核对,这笔货款的数额是对的,但当时经办人林某在欠条中写明的支付时间到现在为止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请法院驳回洪某的诉请。鞋厂认为,欠条中约定欠款“年外付清”,这个“年外”应该是2006年农历正月初一过后就应当支付。那年的正月初一正好是2006年1月29日,按照鞋厂的说法,到起诉时间2008年2月14日,确实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而洪某方不这么认为,双方费尽口舌就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展开激烈辩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鞋厂的诉讼代表提出春节指的是正月初一,初一过后就是“年外”,这不符合温州人“初一十五不要债”的风俗。联系事件本身,这个“年外”应该指整个农历二月。农历二月对应的是公历2006年2月28日至3月28日,至洪某上诉时的2008年2月14日,还没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原告洪某胜诉。
    案件经办人告诉记者,温州经济比较发达,经商的人非常多,一些老板比较传统,在做生意的时候都喜欢用通俗的语言,导致表达不清楚,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法院提醒大家,做生意一定要使用规范术语,尤其是在书写文书借据时一定要引用公历,不能使用农历通俗用语导致意思表达不确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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