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5月2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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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时溺水死亡 定为工伤获赔偿
妻子为亡夫争得权益
林飞
    本报讯  林飞报道  日前,在温岭市法制办的听证会议室里,一场涉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复议听证会正在进行着。申请人是李奎元、钟小文等4人,他们原是温岭市某铝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第三人叫林菊飞,她的丈夫周宜富原是这家公司的一名职工,这场听证会就是围绕他的死亡是否属工伤而展开的。
    事情原委得从一年前说起。2006年9月17日,周宜富经人介绍到温岭市恒铭铝业有限公司当门卫(日夜值班)。2006年12月27日18时许,公司值班人员发现门卫的房门开着,办公室的木隔墙被撬,电脑被偷,公司的监控也被人破坏,而门卫周宜富失踪了。面对这样的突发事件,公司马上向当地的110报了警。次日上午9时,在公司前面的河面上却发现了门卫周宜富的尸体。对于这起重大恶性事件,公安部门当即发出悬赏通告,向社会救助案件线索,但一直没能获取任何有价值的线索。
    丈夫意外死亡令妻子林菊飞悲痛万分,她要为丈夫的死亡讨个说法!为此,她要求公安机关对其丈夫进行尸体解剖,查明死亡原因。2007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是死者周宜富可以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可以排除有机磷农药及毒鼠强中毒死亡,符合溺水死亡。丈夫怎么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呢?死亡原因是什么?公司前晚又发生盗窃案,会不会是被他人害的?林菊飞的脑子里全是一团团疑云!她也一直想与公司协调解决,但无果而终。
    2007年6月16日,林菊飞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对周宜富的死因系自杀、意外落水、他杀无法定性,因此无法对周宜富的死亡作出认定,遂于2007年7月23日中止了对该案件的认定,并通知了当事人。随后,林菊飞和两个女儿一纸诉状将劳动保障部门告上了当地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责令该部门限期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中止工伤认定通知书”为作出工伤认定的程序阶段,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倘若为工伤认定结论,应先行申请行政复议。原告的起诉要件尚未成立,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林菊飞对丈夫权益的争取,劳动保障部门深表同情和理解,案件虽然胜诉,却一直不忘密切关注公安部门对周宜富案件的侦查进展情况,先后两次向公安部门发函,要求就周宜富的死亡原因作出答复。2008年1月15日,公安部门回函,“尚未发现周宜富有自杀的依据”,“可基本排除周宜富自杀的可能性”。有了公安部门的答复意见,劳动部门随即恢复了工伤认定程序,在深入分析周宜富的工作性质、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结合公司前晚发生的盗窃案后,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周宜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周宜富的死被认定工伤后,原温岭市某铝业有限公司的4位投资人就面临工伤赔偿问题。于是,他们集体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听证会上,经劳动部门、法制办工作人员的努力劝解,4位投资人终于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调解意向,愿意赔偿周宜富家人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13万余元,一场历时一年半载的工伤权益纠纷案终于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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