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5月25日,星期日(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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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告诉我们什么?
记者 阮向民 谢邹翔
  电闪雷鸣,乌云压城,暴雨倾盆,伴随着12级大风……始料不及的恶劣天气突降杭城。与此同时,一项项指令在一小时内迅速传递并落实到位:西湖游船停开,各工地停工,紧急疏散游客,救出8名被困游客……这是发生在2006年6月10日的惊险一幕,而两个月前,《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刚刚颁布,这一幕也成了应急预案的一次实战。
  在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预案处副处长吴向中向记者解读了这份预案。
  背景:
  SARS带来的反思
  2003年,SARS病疫流行于东南亚各国及中国,威胁着整个世界,强烈的恐惧感笼罩着人类。SARS最终被人类所战胜,但其中的过程和所带来的教训,让人们反思,面对突发灾难,我们需要更有力的应急机制。
  吴向中告诉记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的应急预案分散在各个口上,没有从应急总体管理的角度加以整合,SARS成为推动这项全新工作的催化剂。当时,还有两个背景也是促成应急管理机制迅速成型的重要原因。首先是政府职能的调整,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另外,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完善突发性公共事件的预警机制作为建立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政府于2005年12月成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当时一项重要工作。
  内容:
  天灾人祸一应在列
  用“天灾人祸”描述突发公共事件是形象的;从专业的角度讲,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吴向中介绍说,公共突发事件根据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具体可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等,像这次汶川大地震,浙江每年夏季的台风都属于此类。第二类是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第三类是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第四类是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当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的其他类型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原则:
  生命至上贯穿其中
  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这是应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吴向中告诉记者,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十条工作原则,但贯穿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以人为本,体现对生命的尊重。预案明确提出,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凡是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前,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我省的应急预案在全国率先提出了“损益合理”的原则: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措施应该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和阶段相适应;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对公众利益损害较小的措施;对公众权利与自由的限制,不应超出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所必要的限度,并应对公众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吴向中说,这同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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