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8年5月23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2008年5月23日> 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信用公司”怎成“空壳公司”?
温州一信用公司股东抽资被查处
记者夏晓茵 通讯员郑晓微
    本报讯  记者夏晓茵  通讯员郑晓微报道  新型的中介服务——专业信用担保逐渐成为一种热门行业,这种行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瓶颈,但由于此类企业准入门槛相对较高,其中不乏有那么一些“空壳公司”。温州龙湾工商分局近期就查获了一家抽逃出资的信用担保公司。
    近日,龙湾工商分局经检大队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位于沙城镇新河西路50-51号的某信用担保公司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依法查阅了该公司相关账册,在其账册中发现有多笔公司借款给他人的记录,对其中的两笔借款无法提供相关协议之类的文书产生了怀疑,同时从该公司的其他凭证中反映这两笔钱是被股东杨某、曹某拿走的。执法人员认为,该担保公司的两位股东将注册资本抽走,致使公司部分注册资本流失,造成抽逃出资的既定事实,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据悉,这是该局2008年以来查获的第6起担保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案。
    据了解,今年以来,龙湾工商分局针对温州市投资担保行业中发生的诸多恶意逃避债务等事件,开展了担保、咨询等中介机构的专项整治,加强了对公司出资行为的监管力度。年初,该局通过摸底,发现辖区内目前存在的25家担保公司真正开展正常担保业务的很少,即使有开展,其业务量也非常小。绝大部分都超出了核定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经营范围,而是以个人名义吸收资金,再以个人名义对外借贷的模式进行赢利性活动,扰乱了金融秩序。更有甚者,它们之中还存在着抽逃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据了解,在该局查获的这6起担保公司股东抽资案中,涉案金额就达2000万,他们中的多数股东是将抽逃的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债务,也有个别是假借合资经营形式抽逃出资,用于其个人活动。
    工商人员指出,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实力和信用的象征。抽逃出资行为使公司资本虚置,非法地减少了公司实有资产,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的正确判断和交易安全。不管当事人将抽出的金额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还是用于个人活动,其行为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抽逃出资之违法行为,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 浙江工人日报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或复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