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浙新办(2003)12号 2007年3月17日,星期六(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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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激辩“会议记录”是否合法有效 庭外生枝原告方经济作物连遭黑手
记者 冯伟祥
  2006年11月18日,本报以《承包期限,由谁说了算?》为题,对嵊州市谷来镇的一起山林承包风波作了详细披露。最近,嵊州市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提交的单方制作的“会议记录”成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案情回顾:起诉一波三折
    此前,嵊州市谷来镇榆树村及高脚峰自然村一组的干部以“调整”为名强行重分高脚峰自然村山林,引起一部分村民的强烈不满,并引发了一连串纠纷。不少群众认为这一做法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有悖中央对土地承包所制定的方针政策,违反了法定程序,违背了他们的意愿,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其中一名村民黄福全把诉状递到法院,将高脚峰自然村一组推上了被告席,诉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而原、被告原山林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故理应延长承包期限。被告未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延长承包期,违法调整承包土地,且所谓的“调整方案”出台违反法定程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故诉请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的山林承包合同再延长30年,即承包至2033年10月20日。嵊州市法院于次日即作出裁定,对黄福全的起诉不予受理。黄福全不服,提出上诉。
    绍兴市中级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依法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黄福全原与嵊州市谷来镇榆树村高脚峰村一组订有期限为20年的山林承包合同,该期限少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山林承包最低期限,现上诉人请求延长承包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精神,上诉人的起诉属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据此,裁定撤销嵊州市法院的民事裁定,本案由嵊州市法院立案受理。
  法庭激辩:“会议记录”是否合法有效?
    嵊州法院于2007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原告提供了大量书证,并申请了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被告高脚峰村一组则提供了2005年1月28日的高脚峰户长“会议记录”(复印件),旨在证明“调整方案”出台是符合法定程序的。这份“会议记录”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针对“会议记录”,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指出,该证据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具有证明效力,不能实现被告所要达到的证明目的。原告方认为,该“会议记录”系被告单方面制作,未经记录列明的各户长签名确认,无法证明该次会议是否召开过,如果开过有谁出席、有谁缺席,以及会议是否经过表决、投票,投票结果是否真实,是否形成过相关决议均无法得到证实。而且据“会议记录”载明,会议讨论事项为第二轮竹山、旱地发包,而被告调整原告承包山林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结束之后,被告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其调整不属于第二轮土地调整,系原承包合同到期调整。按照被告的说法,如是原承包合同到期调整,那么依照相关规定,原告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二、缺乏合法性。如对承包土地调整必须经过集体经济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该“会议记录”未经法定程序,无论得出任何决议均系无效。而对原告的承包土地的调整方案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是由组干部于2005年12月1日讨论决定,也未经上述法定程序。
    节外生枝:原告方经济作物连遭黑手糟蹋
    这边案子还在审理之中,那厢原告方又一次遭受了损失。2007年2月28日,原告黄福全的儿子黄学兴、女婿黄毛荣、黄毛老(黄毛荣之弟)、黄军民和马华珍等五户(注:这几户农户代表均公开反对一组的做法,并多次向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茶园、榧苗等经济作物被黑手糟蹋。据估计,上述合计经济损失估计在2万元以上。
    包括上述五户人家在内的村民对此又心疼,又气愤。
    更为可恶的是,马华珍家的一间小屋同样被不法分子暗地里推倒。
    这一系列行为显然与诉讼有关,不仅仅是对上述五户人家的报复,更是破坏了和谐稳定。那么,到底是谁这么卑鄙无耻?人们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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